工作协作机制范文(推荐3篇)

0 2024-09-29 03:50 Mr.xuan 来源:xuanchuanyuan.com

工作协作机制范文 第1篇

浅析区域协作执行论文

目前“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其仍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既有内部的原因,如执行方法单一、执行力度不够等,又有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公民诚信意识的淡薄等。目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统一协调指挥,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区域协作执行方式,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就对这一执行制度浅析如下,与大家共榷。

一、区域协作执行的概念

区域协作执行是指在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下,各地法院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执行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行实践中主要包括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协作方式。该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定执行管辖权的一种变更,是上级法院通过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以致使执行管辖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的一种特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这为该制度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委托执行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人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情形而设,是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执行管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灵活变通,它具有节省执行成本投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优点。该制度在各项法律中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者有执行障碍的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交叉执行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和监督下,对案件进行交叉执行的`制度。

二、区域协作执行的意义

区域协作执行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有效手段,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以上制度后,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1、该制度可以很好地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来执行,执行干警可以摆脱来自外界的“人事关系”、“上级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2、该制度可以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制度的推行,可以真正实现审执分离,将审判法院的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来执行,不仅可以杜绝来自法院外部的某些干扰而且还能避免来自法院内部的某些干扰,使执行工作在一个相对“单纯”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该制度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推行,可以充分发挥全市、全省法院的整体优势,根据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指定不同的法院来执行,这样不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优势。

4、该制度能够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有些案件可能因某种人情或关系而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能够很好地切断被执行人原来的关系、原来的人情,使案件的执行能够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该制度能够化解某些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的情绪,有的是认为审判人员不公平、有的是认为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权利,区域执行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把案件由原来的执行法院转由另一法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对于却无履行能力而需中止或终结的案件,也能够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6、该制度能够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震慑力。不同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震慑力,能够打消其逃避执行的饶幸心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三、区域协作执行的完善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监督一章中做出了规定,为此进一步规范以上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亟待的问题。

[1] [2]

工作协作机制范文 第2篇

谈怎样构建现代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经济案件查处难已是当今人所共知的不争事实,笔者认为,当今经侦案件查处难除了技术层面和立法层面等因素影响外,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正在运行的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尚未得以理顺和健全,这是制约经侦效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本文试就当今经侦协作机制的现状、成因及如何构建经侦协作机制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经侦协作机制的现状及成因

当前,经侦协作机制虽然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也都召开过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方案措施文件规定也是非常具体清楚,但这些协作机制的研究制定没有考虑现有实际状况,以致理论上的机制与现实脱节,使得经侦协作机制最终沦为纸上谈兵,落到起来变成一句空话,背离了建立协作机制的本意,在机制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五大机制上的缺陷:

一是部门协作机制沦为空谈。部门不配合、不协作首先表现在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该提供证据、资料的怠于提供,该协助冻结、扣押的物质、资金等财产推诿、消极,该提供的相关鉴定不按期作出,以及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给侦查制造障碍等等。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怠于协作的情况,是因为由于各部门隶属不同的系统,各部门重心各有侧重,加之部门为考虑自身利益关系,从而会导致因利益冲突各部门与经侦机关合作和配合过程中首先以是否会影响本部门利益为前提来决定是否参与配合和协作。基于这一前提,各部门在配合公安经侦机关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中就不是以是否真正能以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为已任,而是以这种配合是否能给本单位或本部门换取单位效益为衡量标准来定取舍。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部门配合和协作机制也就难免会流于一种形式,配合和协作可以说是“貌和神离”。其次是在目前单位负责人负责制的情况下,单位内部因害怕打击报复、压制而不敢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个人的经济犯罪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举报;第三是单位或部门内的一般人员的经济犯罪,各单位本着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的思想,因害怕被查实后影响单位和部门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的指标,影响单位的形象而主动“自我消化”,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是群防群控机制缺乏引导。突出表现在群众对参与经济案件的侦破没有积极性,有些表现为心态上的麻木。经济犯罪一般都不会危及自身利益,即使危及也是隐性而非显性的,加上怕遭打击报复,本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维,采取不管、不问,不配合。

四是独立办案机制尚待努力。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年一直呼吁并倡导司法独立,公正办案,但现实的情况是案件办理要面对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和压力,尤其是经济案件由于其与权利部门或多或少地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使得经济案件的侦破变得更是难关重重,扑朔迷离。一旦有某个经济案件进入经侦视线,说情者、权利层打招呼者就会络绎不绝,以阻挠侦查进一步深入。

五是公众信赖机制严重缺损。公众信赖机制缺损重建主要是针对公安系统内部而言。时下公安经侦机关在对涉嫌查处一些经济个案中的一些做法,就连从事这项的局内人从心底来说也不敢恭维。其中的一些蔽端仍然是体制上、机制上的问题所带来的,从而影响了经侦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使得公众信赖机制严重缺失,也使许多经济上的受害人不愿与公安经侦机关打交道。之所以公众对_门经侦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公安经侦经费不足所导致,由于经费掣肘,很容易形成“有经费就办案,无经费就瞪眼看”和“你出钱,我办案”的局面。

上述五大机制缺失和不健全的原因是所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归纳其突出的危害表现主要有三:一是案源来源渠道不畅;二是部门间的信息不能共享甚至人为封锁,容易陷入一种有案查不透,有案无处查,有案不会查的局面;三是部门配合不力,造成经侦部门陷入了一种单打独斗,孤军奋战、孤掌难鸣的尴尬境地。

二、构建现代经侦协作机制的思路及构想

针对前述经侦协作机制存在的缺陷及所带来的蔽端,笔者认为当

今要想建立起一个立体化的经侦协作机制,必须从务实求新的角度出发,重点从人性化的角度、可操作的层面以及制度规则的制订层面为经侦协作机制探求出一条切实可行的现代经侦协作机制来。

工作协作机制范文 第3篇

浅析区域协作执行

目前“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其仍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既有内部的原因,如执行方法单一、执行力度不够等,又有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公民诚信意识的淡薄等。目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统一协调指挥,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区域协作执行方式,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就对这一执行制度浅析如下,与大家共榷。

一、区域协作执行的概念

区域协作执行是指在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下,各地法院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执行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行实践中主要包括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协作方式。该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定执行管辖权的一种变更,是上级法院通过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以致使执行管辖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的一种特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这为该制度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委托执行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人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情形而设,是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执行管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灵活变通,它具有节省执行成本投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优点。该制度在各项法律中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者有执行障碍的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交叉执行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和监督下,对案件进行交叉执行的制度。

二、区域协作执行的意义

区域协作执行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有效手段,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以上制度后,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1、该制度可以很好地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来执行,执行干警可以摆脱来自外界的“人事关系”、“上级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2、该制度可以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制度的推行,可以真正实现审执分离,将审判法院的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来执行,不仅可以杜绝来自法院外部的某些干扰而且还能避免来自法院内部的某些干扰,使执行工作在一个相对“单纯”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该制度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推行,可以充分发挥全市、全省法院的整体优势,根据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指定不同的法院来执行,这样不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优势。

4、该制度能够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有些案件可能因某种人情或关系而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能够很好地切断被执行人原来的关系、原来的人情,使案件的执行能够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该制度能够化解某些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的情绪,有的是认为审判人员不公平、有的是认为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权利,区域执行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把案件由原来的执行法院转由另一法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对于却无履行能力而需中止或终结的案件,也能够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6、该制度能够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震慑力。不同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震慑力,能够打消其逃避执行的饶幸心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三、区域协作执行的完善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监督一章中做出了规定,为此进一步规范以上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亟待的问题。

1、对于区域协作执行制度不应仅仅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应做为一种执行制度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对于该制度仅仅是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设定的,笔者认为其做为一种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应如同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规定一样,做为专门的一章规定在法律之中。

2、应明确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范围。区域协作执行制度虽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但不可随意适用,否则将会产生新的关系案、人情案,进一步滋生腐败。原则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适用于以下案件:一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而逾期未执结的;二是执行法院超过法定执行期限而未执结的;三是执行法院不便执行的,如涉及当地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及重点乡镇的案件;四是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利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执行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六是上级法院认为应该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案件。

3、应明确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权限划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实际上是案件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因此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执行后,其相应的裁决权、命令权、执行权应全部由新的执行法院来行使,对于已经采取的措施(比如已经扣留的财产、已经追加的被执行人等)应该同样生效,而无须重新做出决定。

4、加强对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区域协作执行是在上级法院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的,同样上级法院应做好交叉、指定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指定执行后仍无效果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