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的。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政协委员不是选举产生,而是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全国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在本次会议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讨论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参加本会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等。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人民政协章程和通过的决议;如有违反人民政协章程和决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视情况给予处分或撤销其政协委员的资格。
1、负责指导提案、建议案的承办准备工作,督促提案审查、立案以及反馈;
2、制定活动计划,组织相关委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撰写相关调研报告;
3、负责组织政协委员进行文史资料以及机关业务的学习培训等工作;
4、负责收集整理与上报社情民意信息,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5、参与政协会议并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地方事务,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与意见;
6、履行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会议决议和履行政协会议决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