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38篇)

0 2024-08-22 03:38 Mr.xuan 来源:xuanchuanyuan.com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篇

检 移不诉[ ] 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根据《_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2篇

1.案由等有关情况。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2.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4.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5.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案件的公诉意见书可写为: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3篇

[摘 要]在审查阶段,在立法和执法理念上,对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存在不足,我国社会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意识不强,导致被害人存在被边缘化的境地,而且容易导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此,我国应该保障被害人陈述意见权的权利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使得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二次伤害;国家补偿;被害人权益

犯罪被视为与国家_相对抗的行为,因此国家刑事司法系统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犯罪人相对国家司法系统而言,其作为弱者而被赋予了许多的人权保护。但是遭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却处于被动和边缘的地位,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并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在刑事司法政策中,对于犯罪人的权利给予了保障,而对被害人的人权却并未规定应有的保障。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逐渐从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的平衡,平衡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正义不仅代表着惩罚犯罪,还代表着保护被害人权益,给予其恰如其分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和作用。正如陈光中学者所讲:“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我国法律中赋予了被害人陈述权、提出控告权、自诉权、申请回避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可见我国十分重视被害人权益保护。但是,在我国的刑事公诉程序中,处于积极主动地位的是公诉方,国家给予公诉方代表国家惩罚犯罪人的权力,而对于被害人自身权益的保护,受到我国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思想的影响,被害人的权益的维护依靠的是公诉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多的注重于犯罪人,注重于对犯罪人人权、犯罪人人格、犯罪人行为的研究。被害人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往往只能期望公诉方,但是公诉方并不能真正的代表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查阶段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下简称“被害人意见”)。尽管刑诉法设计了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不但提高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而且还增强了审查阶段的透明度。然而,刑诉法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详细具体的如听取意见的方式、程序、以及不履行该程序的救济手段等方面的细则规定。可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瑕疵。在实践中,一般将被害人的意见归结为依法判处、从重处罚、从轻处理。但是没意见案件都是独特的,案件的复杂性和被害人的差异性都会导致被害人对案件的感觉不一样,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是一句话就可以概括的。尽管这三种意见基本代表了被害人的多数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 条规定了书的主要内容,但是并没有将被害人情况和意见作为书的内容之一,被害人的意见只是作为案件事实和获取证据的来源,在审查中,或者不都没有体现被害人的意见。在实践中,书中并不体现被害人的意见,一般是庭审过程中,由辩方提供被害人谅解书等的证据,从而证明被害人对此案件的意见。而对于没有被害人谅解书等的证据的,无论在书还是庭审过程中,被害人的意见都没有很好的体现。如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审查阶段,找被害人谈话不是法定的程序,这个是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办案人员一般是对事实不清、被害人陈述出现反复等的对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才会找被害人谈话。但是审查阶段不会特地地对被害人受害之后的情况进行详细的问话并记录在案,而对于被害人案发后受到的精神损害,一般是由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首先,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效果,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参与诉讼所享有的权利的保障明显存在不足。特别是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防治措施,在立法上,我国并没有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等都没有规定应告知被害人。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将检察机关的书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而书是否应当送达给被害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实践中,书并不同时送达给被害人。[]

再次,我国并没有确立被害人救济制度,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生活极端贫困,往往被告人都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我国对被害人也没有国家补偿的法律制度,立法上的不完善和缺失,使得我国被害人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执法理念上的缺陷

我国现代的司法体制认为刑法就是惩治犯罪,追究犯罪是国家的责任,逮捕嫌疑人、被告人是公诉方实现刑罚正义的体现,而司法机关对于被害人的保护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我国司法体制奉行的是国家追诉主义,认为被害人的利益在本质上与国家利益存在一致性,从而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立性,也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也是具体的,应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特殊的保护。审查阶段,被害人无权摘抄、查阅、复制案件的证据材料,加上被害人法律知识的淡薄,对于不决定是否确实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无从知晓,更加无法确认不决定正确与否。

《刑事诉讼法》第145 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不分为三种:法定不、酌定不、证据不足不。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决定不服的,有自收到决定书 7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也有提起自诉的权利。

被害人虽然具有申诉的权利,也因无法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面临着驳回申诉的尴尬境遇。

被害人虽具有对于公诉方不决定不服时具有自行提讼的权利,但是,当前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被害人在案件中承担了较多的举证责任,原本是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责任转移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完成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二、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缺失的原因

(一)思想理念的原因

第一,在国家公诉制度建立之前,犯罪行为是对被害人个人权利的侵害,被害人处于刑事司法的核心地位,被害人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被告人的处理。国家公诉制度建立之后,犯罪行为被视为对统治阶级利益的侵害,或者是对国家秩序的侵害,惩治罪犯、打击预防犯罪成了国家的权力,司法机关的强势介入使得惩罚犯罪成了国家首要的任务,而个人的诉求变得渺小。

第二,儒家思想几千年来都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我们从出生到死亡,几乎所有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家、家族、宗族、国家,集体的思想和概念指导着我们的行为,个人必须服从集体,“自我”的声音早已被些大大小小的“集体”所淹没。

第三,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权利意识淡薄的形成与我国长期以来的“无讼”、“耻讼”的传统观念有关。

儒家学说作为我国的传统文化,纲常礼教也就成为了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儒家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而对个人的权利和价值,其法律精神体现的是对个人主体权利的否定,对个人主体诉讼权利进行压制。又基于中庸思想的影响,无讼的根本目的是以和为贵、和谐稳定。在无讼的文化价值取向的影响下,法律体系难以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变淡。

(二)缺乏保护和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意识

我国的刑事司法看重的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被害人往往在刑事案件中要被动的忍受对其人格、心理等的二次伤害,因此,对于被害人特别是性犯罪的被害人,社会大众、社会舆论更多的是冷眼、好奇、议论的方式,根本没有关心和维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容易遭受二次伤害。社会对于被害人的态度导致了被害人不得考虑更多的社会舆论问题,社会对被害人救助的冷漠,不但导致了社会缺乏保护和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意识,而且导致了救助被害人的活动也难以开展。

三、审查阶段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被害人陈述意见权的保障

首先,从程序上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一方面要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如对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变更等应要告知被害人,这样才有利于被害人的权益的保障。告知的内容笔者认为使用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书和一份附属的说明,因为很多被害人对法律不熟悉,并不能真正的明白和理解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而不能及时地、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被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都是期望于公诉方。作为公诉方在尽力的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从程序上保障被害人权益才能实现程序公正、刑罚的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如下,因为告权属于一般的事务,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既可以详尽地向被害人解说被害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可以解答被害人的疑问,因此,告权可以由书记员负责。这样既减少了办案人员的负担,又能保障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基于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地位一般是获取证据的来源,司法机关没有针对被害人对案件的意见进行听取和记录。如果办案人员因为事实不清的原因找被害人谈话的,应该在程序上能保障被害人具有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的权利,并且要记录在案。鉴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找被害人谈话是法定的、必经的程序,因此,对于办案人员不需要找被害人谈话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打电话询问,向被害人告知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结果。特别是害的案件,笔者认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该要亲自与被害人接触,这样不但可以更加了解案情,而且为害案件增加证据。

再次,“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的重要法律文书,集中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的结论性意见”。

在书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书中,体现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惩罚,并没有体现出被害人的个人意志和意见。书作为审查后的结论性意见,只是针对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秩序,而没有为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作出保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保障被害人权益的方式,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保障被害人的所有权益。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较多,如不能提前精神损害赔偿,在害案件中,被害人不但在身体上受到伤害,还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压力和伤害。我国自古以来是观如此强烈的国家,被害人的权益要是再得不到保障,将会使得更多的害案件中的被害人沉默。但是被害人的沉默并不能真正地消除社会的矛盾。因此,在书中,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意见,或者简单地归结为依法处理、从重处理、从轻处理。笔者认为,在书中加入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作为酌定情节的依据,也应该在书中有所体现。在形式上,可以督促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阶段认真的听取被害人意见,尊重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在对案件的实质影响上,被害人的意见能够真实地、有效地反映到审判阶段,从而使得被害人意见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依据,从而对案件的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二)修改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

《_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列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如果刑事被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就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依附于刑事诉讼,但是从本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是民事诉讼。并且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中,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而且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让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得到赔偿,那么精神损害也不应忽视,像在犯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女孩要承受外界的舆论压力、外界的冷眼相对,对被害人以后的生活肯定有影响,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否则,另提起民事诉讼不但使得被害人要用更多的时间、金钱、精力去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对诉讼资源也是一种浪费。附带民事诉讼应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彻底摒弃精神损害不能赔偿的过时观念。

(三)国家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完善

国家垄断了惩罚犯罪和镇压犯罪的权力,必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对被害人的赔偿理应由犯罪人来赔偿,但是在现实中犯罪人一般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由此被害人陷入了经济困难、生活贫困,国家对于此类弱势群体应承担起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

而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应作严格的限制,毕竟绝大多数的被害人都能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因此,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应在条件、适用对象、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条件确实需要国家给予补偿的被害人才能给予国家补偿,国家补偿的地位只是作为救济被害人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方式。对此应由各级政府来具体执行,既可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也可以建立专门的补偿基金,由国家财政支出,被害人通过法律程序来获得国家的救济。当然对被害人的补偿数额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具有统一的具体的标准,规定补偿被害人的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在原则上确立不予以补偿的标准。

三、结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可以说是覆盖了全程,从立案开始,侦查终结到移交审查阶段,法律均对被害人的权益有相关的保障。但是,我国的保障措施仍然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对于被害人意见的听取、决定不案件的决定中没有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因此,对被害人还应保障其合理、合法的意见,并且修改相关的法律使得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刑法般地严密保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笔者建议被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毕竟犯罪行为必然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损害。国家也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补偿被害人责任,虽说国家不会为所有的犯罪行为“买单”,但是对于确实需要国家伸出援手的被害人,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社会救济制度,才能凸显我国的法治文明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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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牧主编:《新犯罪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 5 月第 1 版,第 200—201 页.

[3]参见房

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5 月版,第 240-2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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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科学出版社 2008 年第 12 月版,第 671 页.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4篇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的事实;(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并将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记入笔录。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若被不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立即宣布释放。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7日之内,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被害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受理,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5篇

犯罪嫌疑人xxx,男/女,19xx年x月x日生,民族:x,籍贯:XX省XX县,文化程度:xx,单位及职业:xxx,住址:x省x市x区x街x委x组。

违法犯罪经历: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x条、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x罪;犯罪嫌疑人x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6篇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田清树

案由:强迫卖淫

起诉书文号:吉检刑诉字第1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人权保护不断加强的这天。一齐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清树强迫妇女卖淫案在那里开庭审理。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十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刚才,法庭就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田清树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调查的结果证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了弘扬法制,揭露和打击犯罪,为了有利于法庭的判决和促使被告人田清树认罪服法,特就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就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及应负的法律职责等问题发表以下的公诉意见。

一、贪图享乐,逼良为娼,被告人田清树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卖淫、_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强迫他人卖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封闭了妓院惩办了老鸨,使卖淫、_这种丑恶现象很快在我国基本绝迹了。但改革开放以来,卖淫、_等丑恶现象又有抬头,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也在滋生。不仅仅严重损害和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因此,强迫卖淫罪成为我国新刑法惩办逼良为娼的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关于强迫卖淫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强迫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透过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使卖淫者违背自我的意志而实施卖淫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被告人田清树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妇女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请看下方的犯罪事实。

1、蓄谋已久,挟持人质。被告人田清树早在二00三年八月中旬,就曾在吉首市商业城附近一饮料店,看到被害人程某的湖北老乡“小田”在一齐玩,就曾以程是小田的女朋友为由,要求程替小田还200元钱,后因程借故逃脱,被告从索债未果。之后,被告人几次到程某打工的美容厅寻找均未果。八月二十七日晚被告人田清树又邀集向军(已劳教)一齐到美容厅找程某。待找到程某后,被告人田清树、向军及另一名男子强行将被害人拖上一台面的车,将程某挟持到宏运招待所203号房并不准程某离开。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7篇

被告王XX,男,现年XX岁,XX市人,X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市南郊区双港乡双港村。被告王XX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宫XX,别名宫XX、宫大X、男,现年XX岁,XX省东阿省人,X族,初中文化,原系XX市红旗运输场工人,家住XX市河西区大沽路1325号内24号。被告人宫XX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到红旗运输场做工。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XX,男,现年XX岁,XX市静海县人,X族,高小文化程度。原系XX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工人,家住南郊区南羊乡南羊村。被告人张XX,自幼上学,后在乡里务农,1985年参军,4年后复员到XX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做工。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XX、宫XX、张XX轮奸一案,经本局自19XX年X月X日至19XX年X月XX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被告人犯有如下罪行:

19XX年XX月XX日下午,被告王XX将被告宫XX、张XX纠合到家中,计议外出拦截妇女。当日晚8时许,被告王XX身带菜刀一把,伙同被告宫XX、张XX骑两辆自行车沿津沽公路东行,至后辛庄双洋渠桥上等候拦截妇女。当未婚女青年宋XX与对象季XX骑车经过时,三名被告上前将宋、李截住,被告王XX、宫XX以诬陷李是“刘二”,与刘有仇为借口,将宋、李劫下自行车,王、宫二被告对李恫吓,被告张XX上前一拳将李打倒,抢走李的军帽。在宋、李二人苦苦哀求时,被告王XX掏出菜刀威胁,并用刀背猛砍宋、李背部。将宋、李劫持至桥南后辛庄稻场内。被告王XX用菜刀拍李的头部,进行威逼,并伙同被告张XX将李看住,被告宫XX将宋带至稻地沟内,以暴力捺倒,强行_。尔后,被告王XX、张XX将宋轮流_,三名被告为了发泄_,各将宋轮奸两次,并在轮奸时以下流言语、_动作肆意蹂躏。被告宫XX还对宋百般侮辱、毒打。宋被害后痛不欲生,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后果极为严重。被告王XX等三人轮奸宋XX后,约晚10时许,行至双港大队附近又遇上正在谈恋爱的男女青年古XX、赵XX,三被告欲对赵进行污辱,后因王XX与古相识未得逞。被告人王XX品质恶劣,流氓成性,从19XX年至19XX年先后与刘XX等三人进行流氓活动,并有结伙盗窃工业用铜400余斤、橡胶200余斤等犯罪行为。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纠合同伙,并手执凶器,威逼被害人,以暴力强奸妇女,是轮奸集团的主犯。被告人宫XX一贯打架斗殴、流氓、盗窃,先后被拘留教育两次,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拦截妇女,首先进行强奸,并毒打、恐吓被害人,是强奸集团的从犯。被告人张XX一贯目无法纪,因拦截妇女,殴打民警、保卫干部,分别受过开除团籍和行政拘留处分。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趁机进行抢掠、毒打、恐吓被害人;并参与强奸蹂躏妇女,是轮奸集团的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王XX、宫XX、张XX三人一贯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竟以暴力胁迫手段持刀轮奸未婚女青年,情节极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构成强奸妇女罪。为此,将本案依法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8篇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XXXX]XX号

刘X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莱州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莱州市东方镇小营村。2000年6月l8日在济南打工时因犯盗窃罪被东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在本案中,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X强涉嫌故意伤害,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5年4月25日凌晨一时许,刘X强在其打工的“影星洗头城”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后刘X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X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三刀,造成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X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周小亮等五人证言,刘X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X强的行为已经触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9篇

核心提示: 字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字()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 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 》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0篇

案件描述

07月10日,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都市××路与××路交叉口右转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后,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至此,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在案涉事故发生当日,沈某即委托了笔者。笔者从最有利于沈某的结果出发,指导其家属按照笔者的思路处理该事故,例如:沟通交流、积极赔偿等。笔者经研究案情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据。《不予起诉意见书》主要就案涉事故的发生原因、沈某的主观意识、积极处理的态度及自首等量刑情节向检察院陈述了理由与依据。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为沈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检察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实施了《_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_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1篇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核心提示:字()xx号xx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民族___,籍贯_____,文化程度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

字()xx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民族___,籍贯_____,文化程度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x年x月x日

(1)犯罪嫌疑人xx现。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xx卷xx页。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2篇

起诉意见书格式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起诉意见书(一)

犯罪嫌疑人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市××街×号。

违法犯罪经历:××年×月×日因抢劫、盗窃罪被×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1月18日释放; ×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月×日×时由本市××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已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月×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年×月×日17时许,秦×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家玩,行至机械家属院194号时,遇到帮助别人料理丧事的黄×,黄×说“敢从这过我就弄死你”。()秦×将其女友送至21排房后,遂即叫田×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王×、李×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秦×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秦×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实现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市公安局(印)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3篇

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诉,现上海律师事务所总结办案思路。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联系方式,打电话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6月20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谅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6月20日实施)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师认为:综上所述,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法院应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4篇

1、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2、正文

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

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

4、附项

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5篇

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王广庭,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21010519xx0723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xx省xx市xx镇河西村。20XX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我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广庭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xxx报案至我局。我局于20XX年9月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广庭于20XX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本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XX年9月6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广庭携水果刀作案工具,与巩广启、张振炎一行人在城南乡电影场看电影时,受巩广启教唆指认了受害人黄朝杰后,以教训受害人黄朝杰为名,张振炎与犯罪嫌疑人王广庭将受害人黄朝杰拉出电影场实施了殴打,因受害人黄朝杰身强力壮遂进行了反抗,王、张二人因此没有占到便宜。后犯罪嫌疑人王广庭气急之下掏出了装在裤兜的水果刀,朝被害人黄朝杰大腿上恶狠狠地炸了几刀,致使被害人黄朝杰股动脉被刺破,顿时流血不止。巩广启、张振炎、及犯罪嫌疑人王广庭见势就逃离了现场回到自各自家中睡觉。此时被害人黄朝杰被当地群众送至xx医院抢救,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至9月7日凌晨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尸体、现场提取检验材料检验报告,作案用的水果刀,犯罪嫌疑人王广庭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广庭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致他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_刑法》第xx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6篇

(一)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单位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

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罪名)一案,由________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________(概括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简明扼要叙述。)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________(分列相关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具体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动、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________条之规定,涉嫌________罪。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________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___________

(公安局印)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7篇

× × 公 安 局起 诉 意 见 书

字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人民检察院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8篇

1.首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准确、齐全。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绰号、别名要写上,出生年月日要以公历为准,而不能写农历或现年××岁。有些办案人员因犯罪嫌疑人是汉族而省略不写,这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有多处住所的,应写经常居住地。

2.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起诉意见书写进犯罪事实部分的材料应当是罪行材料。凡属道德品质、生活作风以及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不能写人。犯罪嫌疑人历史上的罪行,因已受过处罚,所以只在违法犯罪经历中交代,而不能写人犯罪事实部分。

3.犯罪事实要准确可靠。写进起诉意见书犯罪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对于那些未经调查核实或无确实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写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写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应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写人。此外,要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不主观臆断,真实的反映案件的真实面目。

4.根据案情需要,选择恰当叙述方法。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叙述犯罪事实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案而异,因人而异,采用不同的叙述方法,尽可能的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表述清楚明白,使之重点突出,主次分明。

5.援引法律条文要准确、具体、全面。起诉意见书的理由部分援引法律根据必须按条、款、项、目的次序准确引用,涉及到刑法总则、分则条款的,应按先分则后总则的原则引用。有些案件不仅要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而且还要引用_常委会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补充规定的条款,不能遗漏。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19篇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

书检 移不诉[ ] 号

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

前科情况。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立案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

五、落款:此致单位。

提出不起诉意见单位(章)

六、附: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20篇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x××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21篇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律师

证据展示

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保障其权利的重要途径就是让其拥有充分的辩护权。众所周所,辩护分为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以及指定辩护,而委托辩护是使辩护权延伸的重要途径,其作用和功效往往大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

国际公约和一些外国刑诉法对于保障委托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作出了很多相关规定。我国在1998年的刑诉法修改中就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这一修改,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史上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从《刑诉法》修改后9年来的司法实践显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行使并不乐观,“刑辩难”的现状并无多大改变,从而使人们对于这一里程碑意义的修改感到失望。笔者试图从我国法律有关此方面的规定入手,比较国际先进立法,来探讨其不足及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现行《刑诉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1、辩护律师具有受限制的会见、通信的权利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具有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会见和通信是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了解案情的两种渠道,辩护律师要想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了解更多有关案情,尤其是对其有利的方面,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所以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是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的。但是,《刑诉法》在第36条中只是简单的说可以“会见”和“通信”,而对于如何会见、通信以及如何保障这种权利,法律并未做出相关规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便会遇到各种的尴尬场面:①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室往往按有监控器,将会见的全部场景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②在会见的时间安排及会见的次数上受到很大限制,看守机关根据自己的好恶来规定、限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③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通信时,往往需要经过公安看守人员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其通信内容。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保密权被剥夺了,这样就会导致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在交流时,心里存有疑虑,使犯罪嫌疑人不敢把某些真相告诉其委托的律师。然而从国际上有关规定看:《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到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待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大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的会谈可以用目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到谈话距离以内。另外,日本法律为保障辩护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秘密往来权,允许在没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接见。[1]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22篇

犯罪嫌疑人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市××街×号。

违法犯罪经历:××年×月×日因抢劫、盗窃罪被×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1月18日释放; ×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月×日×时由本市××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已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月×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年×月×日17时许,秦×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家玩,行至机械家属院194号时,遇到帮助别人料理丧事的黄×,黄×说“敢从这过我就弄死你”。秦×将其女友送至21排房后,遂即叫田×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王×、李×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秦×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秦×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实现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市公安局(印)

×年×月×日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23篇

沅检公刑不诉〔〕1号

被不起诉人陆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96804062830,汉族,大学本科,私营企业主,无锡振生针织品有限公司和无锡绿橙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紫金门花苑5号501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1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3月30 日由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沅江市人民法院决定,1月1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青松、张宇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于20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将本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起诉至本院,同年7月10日本院将本案审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月22日,本院对陆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因陆勇经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次日对陆勇作出逮捕决定。201月10日, 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本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自2013年以来,陆勇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ainsanjay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金霞账户上。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24篇

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定位主诉检察官是指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根据上述界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实施关键是放权给检察官,改变了过去长期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模式,这一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强化对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并保证刑事诉讼的同一。

二、加强建立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制约机制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赋予检察权,应当受到制约,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权力制衡的客观要求。对主诉检察官权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

1、案前制约。即对审查起诉工作中行使检察权的主体—主诉检察官进行制约,包括以下:(1)严格任职条件。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的检察人员必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2)严把选拔关。选拔主诉检察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以严格的选拔程序保证优秀的检察人员进入主诉检察官序列。

公诉起诉意见书范文 第25篇

1、首部

(1)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居中写,上行写制作机关名称,即“×××公安局”;下行写文书名称,即“起诉意见书”。

(2)文书编号。由公安机关代字、办案部门代字、文书代字、年度号和顺序号组成。如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队制作的第15号起诉意见书,其文书编号可写为:“石公刑诉字15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分为两个自然段。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事项。应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应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书即户口簿、身份证为准,与犯罪有关的别名、化名等可用括号注明。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应写明其国籍及汉语译名,并在汉语译名后用括号注明其在本国使用的姓名。单位及职业,应合并为一项列写,如“×××公司经理”。无单位的,只写其职业名称。

②违法犯罪经历。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一般应写明犯罪嫌疑人因何种违法行为,于何时受到何单位何种处分。同时,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因本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过渡语。

用过渡语引出正文。具体表述为:“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2、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两项内容,即犯罪事实、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应写明经侦查终结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即写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采取何种手段实施犯罪,涉及哪些人,具体犯罪的情形,危害后果,事后态度等。

特别是应当写明证实犯罪嫌疑人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关于证据的写法有多种形式。可以边叙述犯罪事实,边列写证据;也可以在叙述完事实之后,另起一段,列写证据。如采用后者,也应该达到列写证据有针对性、目的性。而不应该简单地套用惯用语,使列写证据失去了证实犯罪事实的作用,仅仅是作为一种程序性用语。如“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亦供述在卷(或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2)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①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以及涉嫌什么罪。

②制作起诉意见书的《刑事诉讼法》依据,即《刑事诉讼法》地一百二十九条。

③处理意见。

这部分内容的格式较固定,按照统一的格式填写即可。具体可表述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条×款,涉嫌××罪。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件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3、尾部

(1)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分两行写明,上行写“此致”;下行写“×××人民检察院”(此项顶格写)。

(2)公安局长印章。此项在右下方注明“局长”,然后用印。

(3)制作日期并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

(4)附注事项。在文末左下方写明附注事项:①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处所,或住在何处);②附本案预审卷宗×卷×册×页;③附送赃物、证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