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的读音 盟旗制度的意思

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 盟(蒙语:аймаг)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 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旗(蒙语:хошуу)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是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札萨克形成的。任命札萨克时,不但要考虑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还要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
  • méng
  • zhì

“盟旗制度”的读音

拼音读音
[méng qí zhì dù]
汉字注音:
ㄇㄥˊ ㄑㄧˊ ㄓˋ ㄉㄨˋ
简繁字形:
是否常用:

“盟旗制度”的意思

基本解释

辞典解释

盟旗制度  méng qí zhì dù  ㄇㄥˊ ㄑㄧˊ ㄓˋ ㄉㄨˋ  

我国边疆特殊的政治制度。仿照满洲八旗制度,在蒙古人的居地,以旗不同颜色(黄、白、红、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作为部勒部众的兵制,逐渐成为寓户籍于军籍的政制。

网络解释

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
盟(蒙语:аймаг)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
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旗(蒙语:хошуу)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是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札萨克形成的。任命札萨克时,不但要考虑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还要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

“盟旗制度”的单字解释

】:1.宣誓缔约:会盟。海誓山盟。2.发(誓):盟一个誓。3.旧时结拜的(兄弟):盟兄。盟弟。4.团体与团体、阶级与阶级、国与国之间的联合体:工农联盟。军事同盟。5.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的相当于自治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
】:1.旗子:国旗。红旗。挂旗。2.指八旗:汉军旗。3.属于八旗的,特指属于满族的:旗人。旗袍。4.八旗兵驻屯的地方,现在地名沿用:正黄旗。5.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县。6.姓。
】:1.制造:制版。制革。制图。炼制。缝制。这块奖牌是用铜制成的。2.拟订;规定:制定。因地制宜。3.用强力约束;限定;管束:压制。限制。管制。节制。制伏。4.制度:全民所有制。民主集中制。5.姓。
】:[dù]1.计量长短:度量衡。2.表明物质的有关性质所达到的程度,如硬度、热度、浓度、湿度等。3.计量单位名称。a)弧或角,把圆周分为360等份所成的弧叫1度弧。1度弧所对的圆心角叫1度角。1度等于60分。b)经度或纬度,如北纬38度。c)电量,1度即1千瓦小时。d)眼镜焦度的单位,1度等于0.01米-1。4.程度:极度。知名度。透明度。高度的责任感。5.限度:劳累过度。以能熔化为度。6.章程;行为准则:法度。制度。7.哲学上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在这个界限内,量的增减不改变事物的质,超过这个界限,就要引起质变。8.对人对事宽容的程度:度量。气度。9.人的气质或姿态:风度。态度。10.姓。[duó]推测;估计:揣度。测度。度德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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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盟旗制度的读音是:méng qí zhì dù,盟旗制度的意思: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 盟(蒙语:аймаг)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 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旗(蒙语:хошуу)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是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札萨克形成的。任命札萨克时,不但要考虑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还要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