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卖造句

“典卖”的解释

典卖[diǎn mài] 典卖 典卖,又称“活卖”。是指中国历史上买卖不动产的一种方式。指将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出典于人,收取一定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原价回赎。与绝卖不同:绝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不能赎回,而典卖则是附条件的、临时的所有权的转让,可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原物,过期不赎才视为绝卖。始见于《唐明律合编》转引“元律”:“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明清律均规定:不税契者,不过割者,重复典卖者,均应依法治罪。
用“典卖”造句 第1组

1、在,哪里记载第一个桃花贱,谁在,哪里典卖第一根紫玉钗。方大同 

2、典卖的流转形态使土地同时发挥了融资功能与使用权转移的功能,出典人保有土地的所有权,典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享有土地的用益权。

3、最后还归纳评价了两宋法律关于田宅典卖的法律制度规范,主要指出其不完善之处。

4、现在媳妇死于非命,家中旧物几乎典卖殆尽,今后我们母子不知道如何生活下去!

5、在哪里记载第一个桃花贼,谁在哪里典卖第一支紫玉钗。方大同 

6、在人们的实践与政府的积极规范下田宅典卖在两宋时期逐渐制度化,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田宅典卖制度。

7、两宋时期,田宅交易十分活跃,尤其是田宅的典卖交易方式在两宋时期更是得到了蓬勃发展。

8、导言部分交代了文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并对“典卖”的含义做了界定。

9、但声明这是破例,在此地之外,如果西洋人再私行典卖旗地,就要按例治罪。

10、根据相关的考证可以看出,该制度可能源起于南北朝时期的典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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