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汇总3篇)7-17-85

0 2024-11-15 09:21 Mr.xuan 来源:xuanchuanyuan.com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 第1篇

24抢劫案件的特点: a、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般有正面接触过程 b、有赃可查 c、抢劫之前大多有预谋准备活动 d、结伙作案居多,作案手法带有习惯性并且连续作案 e、抢劫案件现场一般有痕迹和其他物证可寻。

25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26盗窃案件的特点: a、多有预谋踩点活动 b、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c、盗窃现场一般留有破坏痕迹 d、现场大多留有手印、脚印等痕迹 e、有赃款、赃物可查

27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是指以作案人谋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按照一定组织形态而纠集起来的犯罪群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所形成的犯罪事件。

28《刑法》第 294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称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9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有明确的犯罪目标、有稳定

1.对于此审理案件的证人,必须确认此证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证人。当证人做出的证据大大的影响了案件当事人定罪的情况,而审理案件被定罪的当事人或者对这个证人所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定罪的证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法庭进行申请,法院通过此申请觉得申请可以处理,便可以通知此案件证人重新出庭,如果证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作证,法院对此证人可以强制出庭,证人给出的证据法庭无法证明真实性,此证据就不能作为本案件的定罪根据。

2.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必须确认此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的同时鉴定人以及证人同时重新出庭,如果鉴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经法庭调查,鉴定人所给出的理由属不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强制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报告给所属部门,之前的鉴定意见不能作数,应该将本案延迟在审理或者再一次做鉴定。

3.对审理案件的证人应作出相应的保护,以及对此审理案件的证人作证给予的补助给出明确相关规定。当此审理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等有可能危害到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首要做到的是对此案件的证人做到对外绝对保密,不可公开;对于此案件的证人自己提出需要进行安全保护的,法院应该对此事进行调查,找出证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原因,觉得此案件相关证人真的需要收到保护的,要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对此证人进行安全保护;此审理案件的相关证人,来法院作证,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等与此案件相关的费用,法院应该给证人做出一定的补给。

4.对审理案件的证人设计选择有专业知识的证人来作证明的明确规定。如果本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人必须拥有对此案件有相关的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规定,拥有专业知识的证人不可以超过两人出庭作证,如果此审理案件有多种类型要进行作证的,可以相对应的增加证人的数量。

各安保人员:

四、对保安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上报,由安保部答复和改进。应严格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员工配合和支持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五、工作人员应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不得安排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支行承担。

六、负责协调解决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人员及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七、有权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如发现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表现不好经教育不改的,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要求保安公司及时教育或调换不适合的保安人员。

八、保安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九、发生在执勤区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保安人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县公安局

8·25枪支被盗案侦查工作方案

[19××]×字第×号

19××年8月25日凌晨,我队王×带回室内的一支训练枪支(五四式手枪)被盗。为迅速侦破这一案件,现根据立案审查结果,特制定侦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判断

1.案件存在的依据。根据对立案报告的审查,证实案件是存在的。因为:第一,24日下午该队队员训练结束,有人证实枪支被带入室内,第二天上午训练前发现不见了,这是事实;第二,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痕迹及其他物证,但室内东窗开着,使案犯具有了作案的条件。

2.对时间的推断。当事人当晚看完电影后,10时许回到宿舍,上厕所、洗身后睡觉,到第二天早晨5时许起床。通过对上述时间的推断,结合案犯的行动规律,我们认为在凌晨2时左右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3.工作范围。从发案现场情况看,我们认为城关镇及附近周围的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但不排除流窜人员作案。因为:第一,城关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复杂,违法犯罪的人员多,其中某些人作案是可能的;第二,尽管被被盗现场处于公路边,来往人员频繁,但本地人毕竟比外地人熟悉情况。当然流窜作案也不能排除,××体委靠近公路,加上案发的房间一整夜亮着灯,外地人路过那里,偶尔见枪起意也有可能。

4.对案犯的判断。青年人作案的可能性大。案犯也可能是各种年龄的惯盗、惯窃,他们熟悉情况,喜欢夜间活动,或者是有预谋、有准备、有目的的作案。具体方法,可能采用窗外钓鱼的手法盗枪。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在县城内,由点到面抓好“五摸五查”工作:一摸惯盗、惯窃;二摸行凶斗殴个性蛮横者;三摸集团活动关系复杂者;四摸经常夜出活动者;五摸政治、经济上有嫌疑者。一查思想表现;二查作案时间;三查作案手段;四查夜间活动地点;五查当事人和事前事后的反常现象。以发案现场为重点,由内向外,逐人走访调查。

三、采取的侦查措施和方法步骤

1.从法制教育入手,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检举、揭发活动;

2.层层发动,依靠骨干,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3.摸出的对象必须是怀疑有据,否定有理;

4.发现重点对象,要使用专门侦查手段;

5.讲究策略,注意保密。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固定专门力量,分三条线排查:第一,县直各单位;第二,城关镇各条路线、街道、郊区;第三摸查流窜犯。

五、需要配合的工作环节

技术工作与排查相结合。要组织技术人员进一步深入现场,深入实际,以现场提取的痕迹及其他物证为依据,通过实验、鉴定工作,缩小工作范围。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人民法院

出庭通知书

(××××)……民×……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通知你出庭作证。你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3、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5、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提法是“赃款赃物”,而我国《刑法》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其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条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罚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两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的犯罪违法所得就是此种情况。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说是赃款赃物。究竟何为赃款赃物?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只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而这里的赃款赃物还是根据判决书所作的认定,因此,其认定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检察机关、法院,而对于人民法院的审理具有意义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条提到的这几类。因此赃款赃物的特征在其赃性,它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没有必要作明确的限制。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 第2篇

——★总结:

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l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 第3篇

我们在学校学习的很多法律知识都是理论上的,实践中很多时候我们说打官司其实很多时候打的都是证据,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空话。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

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除了通过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来更多的了解案件之外,卷宗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记得一次所内的刑事案件讲座,一位很知名的刑辩律师提到,刑事案件开庭之前,卷宗看多少遍都不为过,只有做到对于卷宗的完全熟悉,才可以彻底明白这个案件,在明白的基础上才能出具最为详尽和专业的辩护意见。这句话对我的影响很深,所以在律所接到的每一起刑事案件,我都会尽可能的多去翻阅案卷,更好的了解案件,才能协助律所做出更好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