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文(合集5篇)

0 2024-10-13 14:15 Mr.xuan 来源:xuanchuanyuan.com

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第1篇

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河南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

乙方:xxb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dd

丙方(保证人):

甲、乙方之间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纠纷事宜达成和解,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乙方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甲方起诉的欠款本金x万元和利息、追偿费用等合计xx万元;鉴于该金额中的.利息仅计算至8月7日,之后仍以原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直至乙方全部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 乙方于月23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企业基本银行账户。

2.乙方于年11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x万元, 甲方收到

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冻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3.乙方于2012年12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至还款当日的全部剩余款项,甲方收到该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所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4.乙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除视为其余款项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丙方自愿共同为乙方履行该协担保追偿权纠纷和解协议书议各项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三、乙方逾期还款的,甲方可要求丙方履行代为还款责任;必要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和丙方的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x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五、本和解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首期x万元还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第2篇

原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xx市xx区体育东路xx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吕xx 职务:总经理

被告一:苏xx其,男,xxx年5月30日出生,壮族,

身份证住址:xxx县xx镇xx村xx屯xx号;

现住址:xx市xx街道xx村。

被告二:温xx,男,xxx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xx市马xx街道xx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元,并按照xx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粤xxx号二轮摩托车xxx线沿高凉西路往xx市区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径xx市区高凉西路高广汽配门前人行横道斑马线路段时,碰撞行人陈xx、廖xx,造成陈xx、廖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xx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xxx)高法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向陈xx支付了人民币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者说是法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之一,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告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原告已支付相应款项给陈xx,依法原告有权就支付的款项向被告方追偿。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xxx年3月26日

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第3篇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生于194*年4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4号4号楼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37010***183013。电话:829***70,1861526448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生于19**年12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电话:8**09*54,85**688。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15)天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万元。

二、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1、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王**作为70多岁的老年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应当意识到其与被告胡**发生纠纷会导致情绪激动、从而诱发其自身疾病,但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疏于注意,故其自身的因素是导致其心脏病发作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这是不公平的!上诉人王**因买到假货到被上诉人处退货,被上诉人不分是非与店员一起殴打上诉人,这并非是上诉人的过错,按照一审法院的说法,上诉人年老体弱70多岁高龄,难道买到假货就应该忍气吞声吗?再者,上诉人去退货是行使买方正当的权利,并没有要和被上诉人产生纠纷的想法,试想一个70岁的老人怎么会有想去找正当壮年的被上诉人打架呢?是被上诉人道德沦丧毫无理由的殴打一个70多岁的老人造成上诉人嘴伤并引发心脏病发作。所以,不能仅仅强调上诉人的年龄大而忽视被上诉人的无理行为,就妄断的认为上诉人住院得主要原因是上诉人疏于注意身体状况。

2、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告胡**对于王**两天之后因心脏病住院治疗的损害结果是难以预见的,故被告胡**的过错对于该损害后果仅为轻微过失。”此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是70多岁的高龄,但是如果没有被上诉人和其他店员无理由的对其殴打,怎么能导致心脏病发呢?试想一下,一个70多岁的老人,因为买到假货本来就十分气愤,找到店家退货,却被好几个成年小伙子无辜殴打,还是好几个人一起殴打,老人能不生气吗?能不怄火吗?这对老人的身体特别是心脏能不产生极坏的影响吗?怎么能因为被上诉人对心脏病住院治疗没有预见就认定其行为是轻微过失呢?被上诉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作为一个成年人,就不应该殴打老人,这是一个人的起码道德,被上诉人殴打老人造成这样恶劣的后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XX,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电话: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XX,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保德县土崖塔乡XX村人,司机,住本村,电话;XX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XX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高XX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XX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据《_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高XX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XX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XX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XX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第4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巷1XX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深圳市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的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减少的房租收入伍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XX村XX巷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于1990年X月X日向深圳市宝安县建设委员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XX号。

被告于 年 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前修建垃圾站,于 年 月再次在该违章建筑上加大扩建二层,用于变电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该变电所延伸距离不足5米,违反国家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内租赁人员的'生活、居住的安全;根据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涉案变电所造成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同时被告使用该变电所及变压器存在油泄漏污染,气体污染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租赁方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XX月XX日

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第5篇

被告:黄良喜,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7011112651,住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德云村826号(原兴隆镇和合村)

请求事项:1、行使代位追偿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经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赔偿金5000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0月5日21时41分左右,被告黄良喜酒后驾驶苏LD9508小型客车沿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900路段时,与加工服装后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停在东侧快车道的何美华相撞,何美华及电动自行车被摔到西侧快车道,又与杨里程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苏L27477轿车相撞,何美华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三车受损。月10日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黄良喜负事故全部责任,何美华、杨里程不负事故责任。年12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扬刑初字第25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09)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黄良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二年执行,五直系亲属已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共402400元。

2009年10月17日何美华的'直系亲属张松、张埕萁、张力仁、王祝娣、何纪福以何美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原扬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扬劳工字第599号《关于认定何美华同志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缪志福不服,于4月19日依法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6月23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扬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扬中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最后缪志福于2010年7月28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2010年8月28日镇江中院作出(2010)镇行终字第008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15日张松等直系亲属以何美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为由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亡待遇458730元。工伤认定行政判决生效后,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恢复审理了此案,2010年10月19日扬中市仲裁委作出扬劳人仲案字(2010)第10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1、支付张松、张埕萁、张力仁、王祝娣、何纪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5480元、丧葬补助金13548元,计149028元;2、支付张埕萁、张力仁、王祝娣一次性抚恤金83160元、98280元、128520元,计309960元,合计人民币458988元。原告缪志福不服,于2010年11月5日依法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月15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扬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缪志福赔偿张松、张埕萁、张力仁、王祝娣、何纪福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金元,原告缪志福继续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