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35篇)

0 2024-07-03 04:27 Mr.xuan 来源:xuanchuanyuan.com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篇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XXXXXXXX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XXXX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

《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XXXX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XXXX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略)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略)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略)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XXX;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XXX。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略)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XXXX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略)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第十三条XXXX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XXXX银行。XXXX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

《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XXXX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XXXX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XX由造查更登记前报XXXX银行同意:(略)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XXXX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略)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XXXX银行XX许可实施办法》(XXXX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略)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XX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XX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XXXX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略)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XX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略)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XX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XXXX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XX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_义务的,XX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XX有关反_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XXXX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XX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XX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XX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XX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XXXX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XXXX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XX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篇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1.非法取得《_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_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办制定、颁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全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针对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六)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综合科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协调、审查、提请审议及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体现计划性,应根据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防空法规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中长期的规划。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办机关各科室应向综合科提交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应列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拟提交审议时间、起草责任人及提交单位。

综合科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划和全办工作安排,在综合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于年初提出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根据全区人防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年中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并可视情增减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责任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形成初稿后,负责起草的科室应当充分征求本业务系统及业务工作相关对象的意见。

负责起草的科室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初审稿,送交综合科。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在初审稿送交综合科时,将主要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初审稿应在计划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前至少60日送交综合科。送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初审稿),综合科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调研、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综合科牵头,组织起草的科室进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综合科审查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综合科负责汇报文件制定相关情况,有关科室就文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综合科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综合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_备案。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时遇到具体问题的请示,需要由本办批复的,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批复的起草,综合科负责批复的法律审核。请示的问题涉及多个业务科的,应当由有关科室会签。

对所请示的问题,解释权属上级的,由业务科室负责向上级请示,按照上级的复函精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综合科应当会同有关科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因政策调整或者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有新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有关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制定的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和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综合科于年初和年末对当年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的制定计划及实际出台情况进行统计。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提交审议前可由综合科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本办负责起草涉及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4篇

第十四条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做好报到签到等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所党组会议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记录,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各部门召集的全所性专业会议由各部门派专人负责记录;全所性的行政事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原始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和主要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事项需要所属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或全所职工知晓的,可编制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各部门。

第十八条会议材料的归档:各级会议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像、领导讲话和题词等均应及时整理,按时归档。

第五条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和传呼机打到振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会前另行通知)。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三)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6篇

1.记录并整理工作日志

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与客户的每一次接触时,营销员最好随身携带一本工作日志,在谈话的过程中把客户的重点信息记录下来,等会谈结束回到公司或者家中,就立刻把客户的信息进行汇总,记录在专门收录客户资料的档案夹或电脑中。否则,如果只是记录在工作日志中而不去做整理,时间一久,客户的信息可能会被淹没在每天繁杂而凌乱的工作日志中。也许刚开始很多营销员会觉得这样做繁琐而又枯燥,其实只要坚持下来养成习惯,定会事半功倍。

2.及时建立和更新客户档案

一般来说,从接触客户开始,我们就可以为其建立资料档案了,尤其是客户的电话和电子邮件等重要联络信息。如果客户业务繁忙,一时难以面谈,我们可以借助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客户保持基本的联系;如果客户接受面谈,我们就要在面谈的过程中随时完善客户的个人信息。在经历多次面谈促成签单后,营销员就可以把这位准客户的档案转移到正式的客户档案当中;如果多次接触后,客户暂时没有购买保险的意愿,我们可以仍然将其视为准客户并放在专门的联系人名单里,留待日后开发。

3.客户原始资料多收录

除了基本信息,营销员要注意客户其他资料的收录,比如客户的原始保单、体检报告等复印件。有了这些资料,我们手中掌握了足够的信息,一旦客户保单丢失或者需要变更时,就可以减少打扰客户的次数,同时还可以成为为客户提供的贴心服务,比如,小孩子的身份证有效期一般只有5年,如果客户需要为孩子加保或理赔,我们就可以提前提醒客户注意及时更换身份证。在此,营销员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对于这些资料在收录时,一定要提前征得客户的同意。我们要非常明确地告知客户为什么需要这些资料,而且当我们掌握这些东西后,会在什么时间和场合下使用,能够为客户带来哪些便利。

4.客户资料分类管理

营销员如果花费太多时间用在开发不对的客户上,那么即使再努力也是枉然;借助合理的客户分类,就可以避免把宝贵的时间浪费在不对的人身上。在为准客户建立档案后,营销员便要考虑为客户分类。

5.定期盘点寻新机

客户资料盘点即是在既有资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客户资料盘点,营销员可以在最适当的时机对客户提供最贴心的服务;随着客户的成长,需求不断变化,我们还可对其进行加保等动作。营销员最好可以做到定期盘点,每个月选出一个固定时间进行盘点,比如,在公司每月的业绩截点前一天,找出来下个月需要拜访与服务的名单,然后再根据客户资料的记录确定每一位客户的约访话题以及服务内容。此外,对于需要重点经营的客户,我们还可以把他们着重标记出来以做深入的规划。

[关于客户资料管理办法]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7篇

(一)各实体资产会计每月必须对低值易耗品盘点一次,并每月完善“财产管理责任书”的签字手续,并将盘点表上交财务存档。

(二)各实体资产会计每周负责统计本部门的陶瓷报损额,并对报废的物品要填制报损单。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6全文

2.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全文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2016

4.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2016

5.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6.《烟台市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全文分析解读

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最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版)

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1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全文

12.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13.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4.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16.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17.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18.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中心公务用车及对外有偿服务,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开支,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中心车辆审批使用程序、结算办法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和调度

第二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未经办公室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车辆。

第三条  中心车辆应首先保障中心领导用车、对外有偿服务及机关重要活动用车,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办理一般性事务不派车。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及其他单位因公用车,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审批后,出具派车单,司机依据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及长途用车者需报请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因公特殊情况下用车不能及时办理手续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中心领导口头同意可先用车辆,事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用车人乘车前,须在派车单上注明本车公里表上的起点公里数;使用完毕后,要注明本车的终点公里数,并签上本人姓名交与司机,由中心办公室核定本车行程的`实际公里数和单价,以此作为结算凭据。

第七条  驾驶员到郑外出车加油和维修时要做好记录,包括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返。。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据实报销,5天内必须报销完毕。

第八条  车辆用油和维修一律实行办公室审批制度。驾驶员领取加油单时要报清楚车辆公里读数,加油时要在加油单上注明油价;维修车辆前驾驶员必须提起申请,注明维修项目、配件名称及数量,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生在公差途中的维修,必须有随车领导或执行公务的负责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三章  车辆结算

第九条  。。。以及局属驻。。。单位科研项目外出调研等使用中心车辆,均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养路费、保险费、燃油费、维修费、过路(桥)费、停车费及驾驶员差旅费等,其标准参照《。。。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下:

一、在。。。市区内用车,按每公里2元收费;

二、出。。。。市区用车,若单车每天公里数小于150公里时,按每天每辆车300元收费;若大于150公里,按每公里元收费。

第十条  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派车单统一汇总审核后,交于财务,据此与相关用车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车辆有偿使用经费。

第四章  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安全,出差在外时要注意防盗。出车返回一律将车辆停放在局固定的停车位置,不得停放在其他地方。否则,发生被盗、损坏等,其后果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在春节、五一等长假及个人休假时,应将车辆放入车库,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出车前后要严格检查车辆,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_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开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严禁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乘车人有义务协助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不和驾驶员争论一些激烈话题,不干扰驾驶员正常开车,提醒驾驶员不超速行驶。若遇恶劣气候和特殊道路,车辆继续行驶难以确保行车安全时,驾驶员向用车人讲明原因后有权要求暂停行驶。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0篇

(一)各实体资产会计每月必须对低值易耗品盘点一次,并每月完善“财产管理责任书”的签字手续,并将盘点表上交财务存档。

(二)各实体资产会计每周负责统计本部门的陶瓷报损额,并对报废的物品要填制报损单。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2.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全文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2016

4.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2016

5.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6.《烟台市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全文分析解读

7.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最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版)

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1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全文

12.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13.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4.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16.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17.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18.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20.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1篇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1绩效考评意义

第一条 绩效考评目的

绩效考评是在一定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评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旨在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绩效考评使各级管理者明确了解下属的工作状况,通过对下属的工作绩效评估,管理者能充分了解本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有利于提高本部门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条 绩效考评用途

了解员工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为员工的薪酬决策提供依据

提高员工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满意度

了解员工和部门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提供依据

为人力资源规划提供基础信息

1.2绩效考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评原则

公开的原则:考评标准的制定是通过协商和讨论完成的,考评过程是公开的、制度化的

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切忌主观

反馈的原则:考评人在对被考评人进行绩效考评的过程中,需要把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者,同时听取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的意见,对考评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公私分明原则:绩效考评是针对工作业绩进行的考评,绩效考评应就事论事而不可将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带入考评工作

时效性原则:绩效考评是对考评期内工作成果的综合的评价,不应将本考评期之前的'行为强加于本次的考评结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评期的业绩

1.3绩效考评周期

第四条 绩效考评时间安排

公司绩效考评包括月度绩效考评和年度绩效考评月度考评一年开展12次,考评时间是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年度考评一年开展一次,考评时间是本年12月30日―第二年1月10日

1.4绩效考评者

第五条 绩效考评者

基层岗位员工的绩效考评者是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的绩效考评者是总经理及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组织并监督各部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并将评估结果汇总报给总经理参考

总经理是公司各岗位员工的评估最终人。

对绩效考评人要求:需要考评人熟练掌握绩效考评相关表格、流程、考评制度,做到与被考评人的及时沟通与反馈,公正地完成考评工作。

1.5被考评者

第六条 被考评者

这一制度适用于华方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正后的正式员工,但下列员工除外:

年度考评期内累计不到岗超过3个月(包括请假与各其它各种原因缺岗)的员工不参与本年度考评

第二章 绩效考评内容

2.1绩效考评体系

第七条 绩效考评体系定义

绩效考评体系是由一组既独立又相互关联并能较完整地表达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组成的评价系统,绩效考评体系反映了公司对员工各项考评内容,它是进行员工考评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考评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考评指标是能够反映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能力等级的数据,是绩效考评体系的基本单位

第八条 绩效考评体系的结构

我公司绩效考评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业绩考评指标,指各岗位员工通过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绩

能力考评指标,指各岗位员工完成本职工作应该具备的各项能力

态度考评指标,指各岗位员工对待工作的态度、思想意识和工作作风

2.2绩效考评标准

第九条 绩效考评标准

绩效考评标准是考评者通过测量或通过与被考评者约定所得到的衡量各项考评指标得分的基准。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2篇

范文《xx省实施《XXXXXXX招标投标法》办法》是一篇文件实施办法,即围绕《XXXXXXX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提出的办法,对其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都做了详细的介绍。在正文中,对不同程度违反办法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的区别说明,充分体现了办法的权威性和法规性。“不得违背”、“依法追究”等词语的使用可以体现出其强制性。第二章第五条中的数字使用貌似模糊实则准确,使办法的明确性得以充分体现。

第七节经验分享

办法是法规性公文的一种,写作中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3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xx〕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

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

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反映库款情况,保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并制定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在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xx〕24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按照本办法相关基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4篇

中国人民银行10月8日发布第22号公告,公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出台后,中国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被同时废止。

在旧的办法中,存款账户只是被简单地分为四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这四个账户,新办法中同样沿用了,但只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用途分类。

新办法还明确提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就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新办法长达七十一条,不仅提出了相关概念,并且对账户开立、使用到罚责都有详细的表述。而现在实行的旧办法只有四十二条内容。

中国一些新兴的资金用途被规范。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被规定应该记入单位结算账户的专用存款账户中。

[最新《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全文]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5篇

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第四节公文办法的语体特点

办法是法规性文件中的一种,它的语体特点主要有明晰性、专业性和通用性三个方面。

第一,明晰性是指办法条文以规范工作或活动中的具体的社会行为为任务,必须做到明确无误,针对性强,不能有歧义模糊的地方。

第二,专业性是因为办法是针对具体的某项工作或活动而定的。

行文对象是工作或活动的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背景,所以办法的语言就可以相对更强调专业性。

第三,通用性是指办法中的语言在专业术语之外,不能使用晦涩深奥的语言,要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第五节 公文办法的遗词造句技巧

办法的语言重在规范行为,因此在遣词造句方面,要做到语言明确,句式恰当,结构合理。

语言明确是所有法规性文件语言的共同特点,办法也不例外。词语使用要力求准确、贴切。

句式恰当是指长短句的使用要错落有致,使用长句来说明复杂的地方,使用短句说明简单的地方。句式安排恰当,才能使办法阅读起来不费力,容易理解。

结构合理是指段落内部的逻辑结构要合理,句子与句子之间的逻辑关系也要合理。

第六节公文办法的范文解析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6篇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3年1月12日,我矿由马奉远(法人)负责主持召开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各种安全管理机构,(矿班子领导小组、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保卫科、财务科、机电科、卫生科、档案室、工会、安全生产调度室、培训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到位,我矿成立了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组长:王知高、副组长:侯开铺、成员:马武富、侯文飞、侯光灿。

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的目的:自检自查小组按照上级规定一周检查两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时的深入井下检查井下的各类隐患及管理人员在井下履行的职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

1、各管理人员交接班时间:上班前半小时未到充灯房领取矿灯的,更换其它管理人员,处罚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2、矿领导,片长及挂片管理人员不按煤矿各规章制度,抓好各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要求,领导处罚200元,其他人员处罚100元。

3、矿井分管各项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对矿井不落实各片挂片人员管理工作情况,造成煤矿不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处理和整改的,处罚200元。

4、技术人员:对矿井的采掘计划,图纸追接及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到位,并能及时给煤矿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时作出方案、计划上报、拖延时间造成采掘失调,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技术人员失职一次处罚500元。

5、矿片区挂片片长及管理人员对井下隐患处理、能处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好又不上报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处片长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员50元。

6、矿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对本片区范围内,存在问题让职工停止安全生产30分钟至1小时,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不追查不处理,也不上报煤矿主要领导,按每半小时处罚50元计算。

7、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全矿出现的一切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不参与调查、落实、了解、不处理,造成煤矿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者,处罚100元。

8、矿井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接到矿井挂片负责管理人员处理不了的隐患和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处罚100元。

9、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若井上、井下停电,缺相5-15分钟,一方面能处理又不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处理不好又不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调查落实,属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0、机电管理人员:对入井的电器设备不进行检测验收,让失爆电器下井,井下电缆悬挂混乱,设备缺螺少件松动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机电管理人员失职,领导处罚100元。电钳工50元。

11、机电管理人员:若煤钻、风机等其它设备停止运行,片区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找到机电管理人员30分钟后,处理好,无正当理由,处罚50元。

12、矿管理人员挂片本片区:质量、数量管理执行不到位,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属挂片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3、财务若帐务票据混乱,台账不健全,处罚200元。

14、矿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有事回家,必须按煤矿的规章制度执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当班时间,由本人写出假条,递交矿专管领导(侯开辅或马奉远)审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请假,擅自回家者,处罚100元。

15、所有矿井领导及管理人员设置所需做的记录、台帐,必须按矿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记录、台帐,交侯文富存档备查,如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缺漏的处罚100元。瓦检员缺漏处罚500元,如造成事故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6、矿保安人员出现工作失职,造成管理失误或不到位经矿领导查出处罚200元。

17、凡属于外来人员到矿需要招待用餐的结帐单当面签字,由侯开辅或马伍富签字生效。

18、矿所进材料和设备由陶文磊负责采购,到矿后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丁恒怀负责清点入库和出库。

以上实施办法,望各位矿领导及管理人员遵照执行,处罚不在本月工资扣除,在年底奖金中扣除。

宣威市羊场镇大田坝煤矿

二0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7篇

档案管理办法

1、局机关收进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员负责指导部门文书处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6、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涂改、折叠、乱作标记。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非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保守秘密。查阅文件、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对档案文件、资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已知道的秘密,不外传,不泄漏,做到守口如瓶。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8篇

文件管理办法

本部制发文件:本公司内部文件和对外业务文件

第三条 收文

1.      本公司与外界往来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收文。

2.      内部制发文件流转,由各部门自行登记、收文、立卷、存档。

第四条 发文

1.      以公司名义撰写的文件,可由各部门自行拟稿,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登记签发。

2.      以各部门名义撰写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登记、签发。

第五条 分文

1. 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登记收文后,根据业务性质分送各有关部门处理。

2. 内部制发文件流转时,由发文部门登记签发后,直接送收文部门登记签收。

第六条 会签

1. 需多部门或多人会签处理的文件应附上“收文处理单”。

2. 各部门收到需参与会签的文件时,须本着本部门的职责及时认真处理并签署意见。

3. 文件收文后,再依“收文处理单”内所指定的会签顺序,转送其他会签部门或某人,若某部门或某人为最后一个会签单位,则处理后将本文件转送办公室。

第三章 重要文件的审核、执行

第七条 审核、批示

涉及公司总体协调或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的文件,由办公室汇总签办意见,呈总经理或交其他被授权者做最终的.审核、批示。

第八条 执行

经总经理或有关人员的批示后,正本留办公室归档存查,由办公室将文件复印一份送执行单位处理并督促执行。

第四章 撰写文书格式

第九条 公司实行按国家标准和公司标准统一的文书规范格式。

第十条 对已经统一的文书类(以附件形式下发),要求各部门及员工严格按公司规范格式操作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19篇

招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规范招待费的开支,赋予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一定的.费用开支权,促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管理招待费是指宴请、礼品、礼金及活动费用等。

三、分类及使用方式

1、日常管理招待费

使用对象为厂家代表、代理商、资源客户、大客户、行业人员、团队伙伴等的日常关系维护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限额开支、结构合理、自主管理

2、专项招待费

使用对象为重点合作单位(如银行、厂家领导)、政府监管部门(如工商税务)关系维护及专项工作开展,特殊重要事项的处理(如业务纠纷等)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提前申请、批准后开支、统一管理(工厂领导统一由总办负责接待,重点合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由业务部门归口接待)

四、使用人: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

五、开支标准

1、日常管理招待费

岗   

开支标准

用途及说明

督办领导

每个业务单元每月500元+每个业务单元1条黄芙蓉(或者蓝硬半条)或等值的酒水。

业务单元指分公司、业务项目

业务部门负责人

5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及分公司业务管理对象

总办/人力/财务负责人

3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

1、业务负责人兼任督办领导的,2项相加。

2、招待烟每月在总经办统一领取。

2、专项招待费

依据需要,事前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开支,详见《专项招待费申请表》。

六、使用要求:

1、招待费机构:总经办

2、开支按照程序办理。

3、杜绝无效开支及浪费,禁止私用和滥用,否则将取消资格。

4、管理招待费与招待礼品合并在总经办设立年度预算,在预算内开支。

七、审批及报销程序

1、报销人按财务要求填写《日常管理招待费明细单》,并注明招待时间、人员及招待事由,由总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报部销。

2、每月报销一次,费用统一计入总经办。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0篇

1、绩效考核是在必须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透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以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2、绩效考核使各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员工的工作状况,透过对员工在考核期内的工作业绩、态度以及潜力的评估,充分了解其工作绩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薪酬调整、股权激励、人事变动等激励手段。

第2条绩效考核作用

1、了解员工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2、为员工的薪酬决策带给依据。

3、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带给依据。

4、了解员工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5、为人力资源部规划带给基础信息。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1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管理。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2篇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3篇

招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规范招待费的开支,赋予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一定的.费用开支权,促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管理招待费是指宴请、礼品、礼金及活动费用等。

三、分类及使用方式

1、日常管理招待费

使用对象为厂家代表、代理商、资源客户、大客户、行业人员、团队伙伴等的日常关系维护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限额开支、结构合理、自主管理

2、专项招待费

使用对象为重点合作单位(如银行、厂家领导)、政府监管部门(如工商税务)关系维护及专项工作开展,特殊重要事项的处理(如业务纠纷等)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提前申请、批准后开支、统一管理(工厂领导统一由总办负责接待,重点合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由业务部门归口接待)

四、使用人: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

五、开支标准

1、日常管理招待费

开支标准

用途及说明

督办领导

每个业务单元每月500元+每个业务单元1条黄芙蓉(或者蓝硬半条)或等值的酒水。

业务单元指分公司、业务项目

业务部门负责人

5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及分公司业务管理对象

总办/人力/财务负责人

3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

1、业务负责人兼任督办领导的,2项相加。

2、招待烟每月在总经办统一领取。

2、专项招待费

依据需要,事前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开支,详见《专项招待费申请表》。

六、使用要求:

1、招待费机构:总经办

2、开支按照程序办理。

3、杜绝无效开支及浪费,禁止私用和滥用,否则将取消资格。

4、管理招待费与招待礼品合并在总经办设立年度预算,在预算内开支。

七、审批及报销程序

1、报销人按财务要求填写《日常管理招待费明细单》,并注明招待时间、人员及招待事由,由总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报部销。

2、每月报销一次,费用统一计入总经办。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会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是改善办公秩序,及时传递、执行和保存办公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所各部门应重视对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本所党组会议、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等例会,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工作会议,以及在重要来访或外事活动过程中组织的全所性会议。

不包括本所及所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会议。

第四条会议的管理部门为所办公室,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协作安排。

第二章会议召开原则

第五条本所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二)高效。召开会议应具备必要性,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

(三)务实。把工作重点放在科研、开发、管理和生产等重要部位,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节约。会议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章会议安排

第六条本所例行会议均列入例会制度,要求按照例行会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召开。

第七条本所临时组织的会议,涉及本所有关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会议所需材料、设备、器材、场地及时安排到位,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办法》。

第八条本所各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会议,均须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提前7天报送所办公室列入会议计划。所办公室负责于每周星期五将全所各类会议统筹安排,编制会议安排表,印发到会议参加人员。

第九条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会议主持者、议题、议程、与时间、地点安排报送所办公室,由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条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日期、地点或会议内容时,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3天报送所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未经所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正常会议计划。

第十一条凡需要所领导参加的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请示分管所领导,按分管所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所办公室有权合并召开。对于准备不充分,或有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所办公室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三条不定期会议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各部门会议不应安排在全所例会同期召开,应坚持部门会议服从全所会议,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5篇

《_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

《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_批准、1993年12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依据12月8日_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月20日_令第587号《_关于修改〈_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共7章45条,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_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_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_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_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_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_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_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_;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_或者国家_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_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_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_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6篇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2年1月12日,我矿由马奉远(法人)负责主持召开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各种安全管理机构,(矿班子领导小组、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保卫科、财务科、机电科、卫生科、档案室、工会、安全生产调度室、培训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到位,我矿成立了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组长:王知高、副组长:侯开铺、成员:马武富、侯文飞、侯光灿。

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的目的:自检自查小组按照上级规定一周检查两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时的深入井下检查井下的各类隐患及管理人员在井下履行的职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

1、各管理人员交接班时间:上班前半小时未到充灯房领取矿灯的,更换其它管理人员,处罚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2、矿领导,片长及挂片管理人员不按煤矿各规章制度,抓好各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要求,领导处罚200元,其他人员处罚100元。

3、矿井分管各项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对矿井不落实各片挂片人员管理工作情况,造成煤矿不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处理和整改的,处罚200元。

4、技术人员:对矿井的采掘计划,图纸追接及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到位,并能及时给煤矿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时作出方案、计划上报、拖延时间造成采掘失调,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技术人员失职一次处罚500元。

5、矿片区挂片片长及管理人员对井下隐患处理、能处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好又不上报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处片长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员50元。

6、矿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对本片区范围内,存在问题让职工停止安全生产30分钟至1小时,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不追查不处理,也不上报煤矿主要领导,按每半小时处罚50元计算。

7、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全矿出现的一切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不参与调查、落实、了解、不处理,造成煤矿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者,处罚100元。

8、矿井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接到矿井挂片负责管理人员处理不了的隐患和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处罚100元。

9、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若井上、井下停电,缺相5-15分钟,一方面能处理又不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处理不好又不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调查落实,属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0、机电管理人员:对入井的电器设备不进行检测验收,让失爆电器下井,井下电缆悬挂混乱,设备缺螺少件松动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机电管理人员失职,领导处罚100元。电钳工50元。

11、机电管理人员:若煤钻、风机等其它设备停止运行,片区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找到机电管理人员30分钟后,处理好,无正当理由,处罚50元。

12、矿管理人员挂片本片区:质量、数量管理执行不到位,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属挂片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3、财务若帐务票据混乱,台账不健全,处罚200元。

14、矿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有事回家,必须按煤矿的规章制度执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当班时间,由本人写出假条,递交矿专管领导(侯开辅或马奉远)审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请假,擅自回家者,处罚100元。

15、所有矿井领导及管理人员设置所需做的记录、台帐,必须按矿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记录、台帐,交侯文富存档备查,如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缺漏的处罚100元。瓦检员缺漏处罚500元,如造成事故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6、矿保安人员出现工作失职,造成管理失误或不到位经矿领导查出处罚200元。

17、凡属于外来人员到矿需要招待用餐的结帐单当面签字,由侯开辅或马伍富签字生效。

18、矿所进材料和设备由陶文磊负责采购,到矿后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丁恒怀负责清点入库和出库。

以上实施办法,望各位矿领导及管理人员遵照执行,处罚不在本月工资扣除,在年底奖金中扣除。

宣威市羊场镇大田坝煤矿

二0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7篇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部门输产权登记手续。主客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芳财政预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地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制定办法的格式及范文 第28篇

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侧重具体的措施和可行性,即说明采取什么方法,按照怎样的程序去做,为行文对象指明办事的途径,因而有很强的操作性。

第二节公文办法的行文对象

办法的行文对象相对有限。办法是对某项工作或者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做出的规定,所以它的行文对象只是参加工作或者活动中涉及的人,不关涉其他的人。

办法的行文对象都具有从事该工作的相关知识背景,所以办法的行文语言做到详略得当即可,不需要事事交代清楚。

第三节公文办法的格式

办法是法规性公文,它的格式有法律明文规定,主要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