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务督察通报范文(汇总7篇)

0 2024-07-01 02:00 Mr.xuan 来源:xuanchuanyuan.com

法院审务督察通报范文 第1篇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_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监督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臵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第三条 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_门负责人和其他 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_ 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_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_门认为下级人民法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 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 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_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纪录单》。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

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 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 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_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_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连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_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寨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 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_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国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 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式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 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对,应当立即向本院监 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 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人员所

在的人民法院_门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_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 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 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院审务督察通报范文 第2篇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的要求,在本院纪检_门设立审务督察室,纪检监察室与审务督察室合署办公,审务督察员由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庭室正式干警担任,同时,审务督察实行院领导周值班制度。

第三条 周值班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时,除纪检监察室、院政治处各选配一名兼职审务督察员外,在各庭室抽调二至三名正式干警任兼职审务督查员,组成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协助院值周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第四条 兼职审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系本院正式干警;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_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卫东区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条 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庭室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庭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庭室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_门处理。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由_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通报。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主管本院纪检_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_门或院党组举报。

第十八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违反“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规定的;

(四)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五)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法院审务督察通报范文 第3篇

审务督察工作要真正取得成效,就必须强化督察力度,做到查必清、办必果。今年以来,我院每月分别从监察室、政治处及兼职廉政监察员中各选派1名人员组成督察小组,并由院领导带队不定期开展实地督察。重点督察窗口部门、庭审过程中的司法作风情况和公车管理情况。督察小组通过旁听案件审理、调取庭审录像和视频监控、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等方式,对干警的纪律作风开展监督。在督察工作中,督查人员对事不对人,对违法违纪、执法不公、效率不高的行为不讲情面,敢于坚持原则,讲真话,紧抓问题不放松,一督到底,促使督察工作取得实效。1-12月共对机关法庭工作秩序、庭审纪律、公车管理等方面开展督察20余次,通过检查发现在开庭着装、窗口礼仪、庭审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0余个,当面纠正并批评教育10人次,诫勉谈话2人。

下一步我院将结合新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不断总结和认真探索审务督察工作的新规律,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地做好督察工作,为基层法院各项工作上台阶做出新贡献。

法院审务督察通报范文 第4篇

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情况汇报

2014年以来,xx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坚持从严治检方针,落实执法为民宗旨,不断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机制,努力提高检务督察能力、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以检务督察工作的新成效,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现就检务督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规范,以完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一是以执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试行)》为契机,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修改完善《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务督察的意见》。二是严格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执法办案说情报告、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中介和特殊关系人接触交往行为等有关规定,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结合办案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初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和加强侦查审讯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环节证据审查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规范初查程序、审讯过程以及侦查环节证据审查的内容,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xx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建设忠诚为民秉公律己的纪检干部队伍”工作要求,我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三转”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坚定不移地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为环保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政治保证。

我局在“三转”工作中的“转作风,突出民本”方面狠下功夫,建立健全一系列体制机制,牢固树立民本思想、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率先垂范,切实把保障民本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构建惩防载体,遏制源头腐败。在环保审批、验收、处罚、日常监管等容易产生腐败源头的环节上,我们除规范相关廉政制度建设外,进一步完善了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失职追究制等有关工作制度,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牢牢把好“廉政源头关”,使各级廉政建设要求成为我局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载体。

二是坚持廉政谈话,增强干部心里防线。在环保日常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超时加值班常态化的实际情况下,我局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制度,并要求局主要负责人不定期找局分管领导谈心谈话,局分管领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每个班子领导每季度找下属中层干部谈一次话,中层干部每月要找所属人员谈一次心,针对工作上、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相互提提醒,警警神,做到了日常见面随机谈,发现苗头及时谈,会议活动集体谈,使廉政谈话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

三是制定廉政监督效率服务跟踪反馈表,强化服务群众理念。在环保验收、环评审批、日常监督及项目资金补助等重要环节,我们开展了环保廉政监督效率服务跟踪反馈制度,向服务对象下发了《廉政监督效率服务跟踪反馈表》,接受企业和群众对局干部职工在廉政建设及服务态度的意见建议,局纪检组实时进行监督并及时跟踪、整改,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能力;

五是开展失渎职风险排查,提升干部职工的防范失渎职能力。年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内容,开展岗位年度自查自改,疏理汇总各类失渎职风险点并制定防控措施;开展短信警示,不定期编写廉政建设及预防失渎职短信,每月通过局短信平台告知广大干部职工,做到警钟长鸣。根据市纪委关于召开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通知要求,现将市直机关工委落实“三转”后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决维护党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做好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教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党章》知识,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党员干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理论武装,提高党性修养。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XX市委30条贯彻意见,持之以恒抓好市委20条具体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改进作风,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案,结合帮扶结对工作,开展好访贫促廉活动。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谈心谈话活动,通过开诚布公的谈心谈话,真正把谈心交心的过程作为消除隔阂、增进团结,相互启发、解剖自我,进一步转变作风的过程。

二、进一步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年度工作方案,完善制度措施,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廉洁富阳”2014—2017工作计划》、《xx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xx市构建权力清单、风险防控机制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委2014年度“廉政风险防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表,进一步细化工作,落实责任。通过明确两个责任,使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的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并从加强学习教育、完善制度规范、强化岗位监督等方面对班子成员确定风险防控措施,较好地抓好一岗双责工作的落实。做好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工作。认真编制教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岗位风险提醒,杜绝违纪违规事项发生,提升作风建设的效能。教育中注意与帮扶结对工作的结合,开展好访贫促廉活动,通过组织机关党员帮扶结对3012户贫困家庭,做好访贫促廉工作,既起到了帮助贫困家庭的作用,又对党员干部的思想进行了教育,促进廉洁自律意识的提升。做好本单位全体干部的廉政教育工作,全年组织本委全体参加各类廉政教育10次,组织学习了《党章》、中纪委全会精神、《廉政准则》、效能问责办法及《党纪处分条例实案解读》,组织清风之旅一次。

三、认真贯彻落实纪委三转工作精神,突出主业,做好主职。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并取得支持,将纪工委书记分管的工作由11项减为6项,同时健全纪工委组织,配备两名兼职委员,加强纪检工作力量,积极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维护党章,加强对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促工委班子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_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委贯彻意见,结合单位实际,督促市直机关出台《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经费开支,加强对公务消费的监管,全年三公经费明显缩减,比2013年下降46%;督促实施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首问责任制追究,规范使用干部“去向牌”,严格考勤登记,切实解决好“庸懒散拖”问题,工作面貌为之一新。

切实做好“酒局、牌局”问题的监督检查,严防“四风”问题变相反弹。与所属机关党组织的2703名党员签订酒局牌局承诺书,对于不参加“两局”提出具体要求,承诺书成为党员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同时根据市纪委、财政局出台食堂管理规定等,对所属机关党组织的一些单位进行督查检查,指出存在问题,并要求整改落实。

认真履行纪工委工作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在班子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能严格按照有关《五个不直接分管》等规定进行监督规范,大胆提出自己看法意见,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平时,认真督促好一把手对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在每季开展谈话提醒教育,充分掌握全体干部的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确保单位风清气正。在去年对单位财务审计检查后,对发现反馈问题的整改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整改和完善工作。能严肃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市纪委突出主业的要求,能认真落实从严执纪要求,积极查找案件线索,通过到相关执法单位调取记录、在群众信访件中查找线索及在纪检干部培训时对机关党组织纪检委员、书记提出要求提供案件线索的要求,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今年共查处两名党员违纪情况,另有一名党员违纪情况也已被发现,待其本人返回时准备立案,在案件查办中能同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查找问题根源。

加强自身建设,做“忠诚、为民、秉公、律己”的纪检干部。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能严格落实《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每个机关党组织落实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同时做好对他们的培训工作,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使他们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检查、加强作风建设等党风廉政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合格的纪检干部。积极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根据做好廉政文化进机关工作有关要求,积极营造机关廉政文化建设氛围,同时做好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培育工作,推荐XX市审计局作为今年XX市级的廉政文化示范点,报市纪委审批。积极培育和申报XX市级廉政文化示范点和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

四、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做好正风肃纪工作。在今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参与了市活动办正风肃纪组的工作,一方面能积极配合市纪委做好对作风建设的督查检查工作,同时,机关纪工委也能四次分片对所属的机关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相关单位指出存在问题,并对做好下步工作提出要求。在工作组工作中主要配合省市督导组做好对群众接访工作,从5月份至9月底,每周三赴省市督导组配合接访工作,同时,做好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办理工作,今年以来,省、XX市驻富阳督导组共受理并交办XX市活动办信访件9批次共309件次,其中不属于富阳办理2件,重复信访件10件,转交各单位297件,至目前,各相关单位上报调查办理信访291件,其中信访结案245件,结件率,为密切干群关系,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了一定的工作。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我局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十八届三次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强化作风建设,有效推进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国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实现“三转”

实现“三转”必须理解“三转”的科学内涵,找准方向。转职能就是要找准位置,强化主业,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作风建设,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和加强自身建设,强力推进落实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行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转方式就是查找在运用监督方式推进工作上的偏差,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职能部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上,有效解决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找准纪检监察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严格执纪问责。转作风就是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忠诚度、胜任度、融合度和满意度,以过硬的作风打造“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三转”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突出主业转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积极向局党委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按照“明确要求、牵头负责、直接相关”的处理原则全面梳理和精简我局纪检监察组参与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取消和退出了政务公开、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验收等工作的微观管理领域,回归纪检监察职能本位,突出主业。切实加强了对国土资源系统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坚持问好责,健全完善问责机制,加大对滥用权力、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坚决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坚持把好关,深化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二是顺应形势转方式,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工作职能转变了,工作的方式方法就必然要进行与之相应的改变,才能适应形势,有效推进各项工作和提升工作效率。在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教育预防等主要职责基础上,我局做到每周一次对系统劳动纪律及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专门出台了《XX市国土资源局效能问责办法》,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的科、室、所、单位和干部;重点对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行政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处置,有效遏制问题严重化。三是慎独修身转作风,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强化。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纪检_门作为一个单位的执纪执法部门,在转作风过程中,必须先行一步,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才能硬起“腰杆子”。

1、以国土系统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不断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2、加强学习,努力提升纪检监察队伍业务水平。以XX市局开展“勤政廉政、务实为民”为主题的“廉洁国土”系列活动为契机,强化纪检监察队伍业务培训学习,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国土管理等业务知识,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国土及办案、查案专业知识,进一步完善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提升了业务水平,为工作有效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当前,由于纪检监察体制限制和部分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三转”工作认识不到位和理解不够的原因导致纪检监察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越位、错位、缺位问题,特别是工作推进不力和涉及一些“老大难”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时,尤其严重。纪检监察工作面广、战线长、任务繁杂,既要进行线索处置和查案、办案,又要进行效能监察和作风督察,对干部队伍素质要求较高,这客观要求我们必须配优配强队伍。但作为XX市国土的纪检力量,监察室也未设置,我们长期面临人手不足问题,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导致主要工作有时候不能集中精力。

四、解决措施和建议

一是深化认识,廓清思想障碍。通过不断强化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要求、新部署的学习教育,尤其是中纪委十八届三次会议对“三转”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更要力求学深、学透,不断提高对“三转”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现实意义的认识水平,清除思想障碍,主动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三转”上来,以“三转”工作的有效贯彻落实促进纪检监察工作效率的不断提升。二是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突破体制障碍。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两个责任”和“两个为主”工作要求为抓手理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机制体制,推进“三转”工作深入开展。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夯实人力基础。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积极参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和选派人员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跟班学习,提升队伍素质,努力打造之一素质高、作风好、形象好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城管局围绕省、市政府“全面清权、简政放权、科学确权、规范用权、严格控权”的工作思路,结合“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的工作要求,精心部署,认真开展权力清单清理和权力监督风险防控工作。局纪委立足“三转”,将“权力监督风险防控”作为重要制度建设来抓,认真开展清权控权工作,合理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建立健全多维防控体系,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努力以流程为主线,从被动保廉向主动抓廉转变。以制度为准绳,从廉政“老话题”向“新课题”转变。以考核为抓手,从“务虚”向“写实”转变。我局已按照要求完成各项清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权力事项清理方面,将原855项行_力消减至237项,常用权力从165项消减至103项,基础权力清理率达到62%。在控权方面,绘制所有常用事项的运行流程和监督流程,最终确定了“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五个风险环节,17个主要风险点。基本形成“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程序严密、运行规范、办事公开、效率提升、节点控制、监察有效”的“权力监督、风险防控”体系。

一、合理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法律对行政处罚流程的规定是粗线条的,实际的运作要更加的复杂。我局结合执法的实际,沿着行_力运行轨迹,以法定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处罚作出”为主线,将部门鉴定、补充调查、集体讨论、案件撤销、移送、不予处罚等环节一并嵌入,对处罚流程一张图难以全面反映的重点环节,如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等,单独配套制作运行流程,解决了以前流程枝节缺失的问题。通过细致的流程制作为下一步的风险点查找打下基础。

二、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

风险环节、风险点的查找是执法机关自我防范的基础,是对市民监督的重要提示。风险点查的准不准、查的全不全、查的彻不彻底,关系到风险防控工作质量的高低。因此,我们要求风险点的查找和防范要突出一个“实”字,紧紧围绕重点环节、突出问题进行,避免轻描淡写、泛泛而谈。主要做法是:

1、专业人员找。这次风险点的查找不再采取全员查的方式,而是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召集一线执法队员、各中队法制员、业务科室骨干集中查找。这样做的好处是重点突出、反馈及时。

2、按着案例找。风险点查找时将整个处罚流程划分成“发现-立案”、“调查-作出”、“送达-执行”三段,以具体案件为范例,从细节入手,逐步查找。因此,第一轮查找的风险点就近50个,甚至找到“选定非正常调查询问地点”等细节。

3、反复论证。以“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五个常见必经环节为重点,对找出的风险点按照程序性、廉洁性、效能性三大块进行分类,剔除了“文书制作瑕疵”、“内部审批超期”等低风险,保留了17个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队伍廉洁管理和处理效能产生影响的主要风险点,并对应制定了14条防范措施。

三、多维度建立防控体系

防控的有效与否主要体现在制度是否完善和监察是否到位两个方面。在这方面我局是有着先天的优势的。早在09年,我局开始逐步完善防控措施和机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在监督防控上有三个亮点: 第一,全面完善工作制度,做到执法办案有规可循。从违法行为的发现开始到执行完毕,我局制定了周密的工作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例如制定《行政执法局投诉受理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对投诉受理工作的服务态度、处理时限、反馈要求等进行规范。制定《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立案监督办法》,对立案条件等进行规定,禁止违反规定不予立案、擅自撤案等行为。制定《城管执法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流程》、《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办案时限规定》等规定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制定《XX市(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量罚起点、罚款基数、罚款额度、从重从轻等进行细化。制定《XX市城管执法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划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内部管理十二项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审制度)规定,要求对案情较为重大或者有疑难的案件的实施集体会审制度,对立案、处罚、终止、撤销、不予处罚等审批权限进行分配,特殊重大情形实施联签制度等等。

法院审务督察通报范文 第5篇

2014年以来,xx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坚持从严治检方针,落实执法为民宗旨,不断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机制,努力提高检务督察能力、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以检务督察工作的新成效,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现就检务督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规范,以完善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一是以执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试行)》为契机,围绕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修改完善《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务督察的意见》。二是严格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执法办案说情报告、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中介和特殊关系人接触交往行为等有关规定,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结合办案实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初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和加强侦查审讯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环节证据审查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规范初查程序、审讯过程以及侦查环节证据审查的内容,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法院审务督察通报范文 第6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_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督察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设置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置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再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第三条 审务督察员应当由人民法院_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督察人员担任,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最高人民的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_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_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_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_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

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_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讲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督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定制。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本院_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向审务督察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法院审务督察通报范文 第7篇

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报告

【篇1:法院 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1】

xxx人民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

审务督察时间:年 月 日

注:本表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暂行规定》和本院《考勤制度》制定,本表的作用是班子成员周值班、考勤、审务督察使用,周值班、考勤、审务督察时间为24小时,每名班子成员在本值周日内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根据表内所列内容进行督察暗访,对发现的违纪现象要根据情况填写在相应表格内,每日督察暗访情况要据实填写并签字,当日表格值班人员签字后应将此表于当日下午下班前转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于次日通报检查结果。通报分为日通报和月通报制度,每次因违纪被通报的部门和个人将纳入院绩效考核。(查岗时间、值班人员召集,由值班领导决定并通知,如表格过小后有附表)

周值班领导(签名):值班人员(签名): 1 2

【篇2: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xxx县人民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督查督办工作,明确督查督办工作任务,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内容

1、县委、人大、政府、纪委、政法委等有关机关及上级法院明确要求上报贯彻执行结果的文件和工作部署;

2、上级督查机构直接下达的督查督办任务;

3、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4、本院领导批办和交办的事项(案件);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及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7、院领导根据有关要求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 8、各部门及全体干职工贯彻执行廉政制度、中央八项规定、机关纪律作风的情况;

9、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方式

督查督办一般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查阅案卷、现场查看、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报告办理情况的,必要时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督查督办的分工协作

1、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登记、转办、反馈、归档等。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办公室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对自行收到的督查督办函件要及时向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将整理归档材料印制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2、监察室负责廉政建设、中央八项规定、纪律作风、各级纪检_门交办或有关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特别要加强对机关纪律作风的督查督办,每星期对干警纪律作风进行一次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通报。

3、立案庭(信访办)负责县_、上级法院信访办及有关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4、审管办负责全院案件质量及案件流程管理方面的督查督办;

5、督查督办工作涉及本院有关部门并要求配合的,各相关部门要如实汇报及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和扯皮,对不按时汇报或不如实汇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法院六个到位做好督查工作】

法院六个到位做好督查工作

一是主动适应新形势,做到思想认识到位

即墨法院新一班党组提出“抓党建、强队伍、促廉洁,抓创新、提质效、促公正,抓服务、惠民生、促和谐”的新任务。任务的生命在于落实,落实的保障在于督察。即墨法院党组充分认识到督察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管理的重要方法,是改进司法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作为接受外部监督、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服判息诉的重要平台,是提升司法形象、增强司法公信的重要措施。为此即墨法院党组决心将督察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是强化工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

做好督察工作,领导重视是前提。即墨法院在现有的体制基础上,整合工作资源,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9个督察组,院分管领导任督察组组长,纪检人员、政工人员和相关职能科室人员任督察组成员。即墨法院党组将督察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人,分头实施,切实承担起抓督察工作的责任。督察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督察工作,听取督察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制定督察方案,协调督察组认真履行职责。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做到建章立制到位

健全规章制度,是保证做好督察工作的关键。即墨法院出台了《即墨法院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督察的对象为全院所有工作人员。督察内容为执法办案情况、纪律作风建设情况、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

情况、庭审纪律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人员形象情况、遵守工作和会议纪律情况等。督察方式是采用听取汇报、调查了解、明察暗访、调阅卷宗、走访当事人、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让督察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轨道,做到了督察工作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四是严格工作流程,做到规范管理到位

督察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督察、反馈、通报等工作程序。每个督察组由4名人员组成,督察工作坚持集体督察原则,每次督察不少于3人。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部门的正常工作,每次督察都做到客观公正的向督察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并要求督察组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按照程序立即请示、汇报。对于督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甚至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追究督察人员责任。

五是及时反馈情况,做到改进工作到位

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当场口头建议被督察部门整改。对于较复杂的问题,经督察领导小组研究,采取书面建议或督办的方式督促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制作督察通报,通报督察情况,表扬督察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批评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被督察部门按照反馈和建议制作整改方案,认真整改。督察组检查其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记入档案。六是搞好督查分析,做到绩效考核到位

对于每次督察的情况,督察领导小组都进行认真分析,掌握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督察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同时将督察工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将督察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在督察工作的基础上,实现了月度绩效评估、季度绩效评估与年度绩效评估与督察工作达到时间与空间的有效结合,实现了绩效管理的多角度、多维度,绩效管理的效果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