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同协议书【优秀5篇】

0 2024-11-21 14:00 Mr.xuan 来源:xuanchuanyuan.com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勤劳的小编帮助大家找到的合伙人合同协议书【优秀5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 篇一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 篇二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甲出资X万元,乙出资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甲出资X万元,乙出资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 篇三

鉴于,____________国工程(以下称“东道主”)为实施____________地的____________(下文称“建造承包”)而进行招标;

鉴于,各当事人同意组成合伙而为此工共同投标,并且,在可能情况下与东道主签署实施该建造承包合同;

鉴于,各当事人希望订立合伙协议,以便明确其在上述共同投标中,和一旦中标后,在实施建造承包时各自的股份和义务。

据此,考虑到所订立的相互契约和协议,各当事人同意,在向东道主投标,并在中标后实施该建造承包的目的下,结成合伙者;各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合伙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该建造承包;由各当事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应遵循下列条款和条件:

(一)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用同样名义签署建造承包合同。各当事人应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投标和建造承包的义务。上述建造承包如果得标,将以甲、乙第一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的名义,通过各当事人执行和实施;并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合伙企业所需的一切现金、设备、原材料、物资和其他财物。合伙企业的营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

(二)各当事人应达成谅解,任何一方均不应直接或间接关心其他人向东道主提出的实施建造承包的建议书。

(三)1.除(四)和(十九)款中另有规定外,各当事人从该项投标和建造承包中取得的全部利润、应该承担的亏损和债务,以及对实施该建造承包所需的财物、设备和现金,均按如下比例分配:甲: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_。

2.经各当事人同意,本协议声明如下:一旦因进行投标或实施该建造承包而造成损失时,如因下列情况而造成亏损、债务和费用,各合伙方应保护并支持合伙企业及对方当事人免于受到损失:亏损、债务和费用的发生是由于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人或分包人因违反、破坏或不遵守该建造承包合同的条款、规定或条件;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人或分包人的疏忽或懈怠;或因某一合伙方的任何成员、职工、人或分包人违反政府的法律、法规、命令、条例或政令。

3.除上述第______项指定的情况外,其他所有的损失、债务和费用,将按(三)款______项规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分摊。

(四)实施建造承包所必须的流动资金额将随时由各当事人确定。需要时,各当事人应按(三)款规定的比例,在提出要求的十日内提供该流动资金。某一合伙人如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提供应承担的流动资金,合伙对方则有义务提供违约方的份额。此时,合伙各方将按各自实际提供的流动资金与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利润;但未按比例承担该流动资金的合伙方,仍应承担以下义务,即保护其合伙对方免于(三)款所指的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债务和费用的损失。

(五)合伙各方提供的全部流动资金,合伙企业收到的有关承包的其他资金,均应保存在合伙人指定的某个或某几个银行内。本协议书任命的工程经理,可凭合法任命的双方代表的书面批准提款。凡批准支取合伙企业资金的个人,均应由合伙人确定的某个或某几个保险公司担保,支取金额亦应由合伙各方确定。

(六)各当事人如需要,可随时签发、签署与投标以及实施建造承包有关的债票、保险金协定、证券和票据的证书。

(七)除各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外,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它的合法权利都属合伙人共有。

(八)合伙企业应按直接成本计算损益,损益额即为收入额与建造成本之差值。“建造成本”包括以下所有各项成本:转承包,劳务,原材料,厂房,购买或租用设备,保险,劳务和材料税,进口税,关税,杂费,旅行住宿费(上述费用应确切无误,经过核实并附有单据证明,该单据证明应有工程经理的书面签字同意)。与执行建造承包有关的全部法律事务费,会计费,咨询费,工程设计费,佣金,未经保险的债务,及一切其他直接有关工程成本或开支,实施建造承包所发出的债务,将根据国通行的会计规范,适当确定后可作为建造成本。建造成本还应包括工程经理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为有关合伙企业的业务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

(九)合伙企业应按以下要求保存账册:

1.合伙企业应根据国通行的会计规范,或符合建造承包要求的其他标准,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以订立合同为准进行记账,并以美元为记账货币。

2.合伙企业总部应保存建造承包一切有关的单本账册,每月汇总后,向各合伙方报告。合伙企业的全部账册应供任何合伙人查核。

3.账册的年度审计工作应由一家国际公认的会计公司进行,建造工程完工时,亦应作同样的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包括在上文所指的建造成本中。

4.建造承包完工时,应作出真实而正确的会计结算工作,其中应包括与承包实施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结算,以及全部账册、发票、单据和有关材料。

5.全部汇总资料、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均应以英文书写。

6.合伙企业的账册,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在承包完工之后仍须保存,则应按法律规定保存在地,或合伙人随时规定的其他某个(或某些)地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根据(三)款第______项规定的比例,由合伙各方承担。

7.合伙企业的总会计师、上述国际公认的会计公司和法律顾问,均应由合伙各方选定。

(十)经合伙各方同意,可批准任何一个合伙人、任何个人或若干人,有权在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或某一方面,或约束合伙各方。

(十一)经东道主批准,任命为工程经理。该工程经理将作为,直接负责并监督下文规定的全部有关建造承包的事项。

(十二)为便于处理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有关事项和问题,合伙各方任命代表如下(以下称之为代表),令其在有关合伙企业的全部事项上,全权代为处理,并且,在有关实施建造承包的全部事项上,该代表均作为其指定方的人行事,或可约束其指定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东道主或第三方的分包事项。合伙各方代表如下: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补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候补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如任命的代表不能行使职权,则可由候补代表代替。正式代表可用书面授权候补代表以其名义处理某件(或某些件)专门事项。

任何一个合伙人,向工程经理和合伙对方发出通知后,就可随时更换其代表,并正式任命一名新代表和(或)候补代表。但是,在通知书正式收到之前,应明确本协议书指定代表的职责将由该合伙人承担。

当决定有关建造承包、合伙企业和本协议的必要事项时,上述指定的双方代表应经常碰头讨论。对所作决定,代表不对合伙各方承担责任,除非是玩忽职守、故意欺诈或伪善不忠。

(十三)工程经理负责一切有关建造承包的监督和管理事宜。工程经理只服从合伙双方。此外,双方代表还可随时授予工程经理以其他特权。工程经理有权以合伙双方的名义签订购货单、租赁合同、转承包等各种合同。

(十四)某一合伙人,或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以决议或协议约束另一合伙方,除非与实施建造承包有关时,应事先征得各方一致同意,并按(十)款授权。

(十五)一旦完成建造承包任务,合伙企业应将购置的设备尽量以较高的价格出售,收入按(三)款规定的比例分配。在报价价格和条件相等的条件下,合伙人有购买设备的优先权。

(十六)向合伙人租赁设备时,应以设备销售商协会的____________期刊物所规定租金的百分之______计价。建筑设备及租价一览表应同时送到施工现场,设备应可立即交付使用的。现场运输费应由合伙企业支付。租金按月计算,租赁期从设备运到现场起至其重新租出时为止。

(十七)合伙各方为建造承包的投标和得标所支出的费用,不由合伙企业补偿。合伙各方及其高级职员或职工,为实施建造承包而支出的一般企业管理费或时间,不得向合伙企业来索取报酬,除非上述高级职员或职工为具体实施该建造承包而被合伙企业专门雇用。专门雇用职工的一切报酬均由合营企业支付。

(十八)合伙人不得转让或转移该建造承包中的股份和权利,但如果从银行或其他机构得到贷款时,则可转让其股份,所收取现汇款额应相当于将该股份转让给合伙对方时得到的相同。

(十九)任何一个合伙人如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已求助于破产法,改组法,组织法,改编法或类似成文法规,则从该日起,此合伙人(以下称“破产方”)及其代表就失去他在工程和建造承包经营管理中的一切发言权。而另一合伙对方,从此将承担一切有关该工程和建造承包的决定、承诺和决议。但破产方仍有义务承担其股权范围内的亏损,并有权得到其份额内的利润,该利润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本协议规定。

(二十)建造承包完工时,合伙各方分配合伙企业公共财产时,应按(三)款规定的股权和股份的比例进行。实施建造承包所发生的利润或亏损,亦按同一比例分配或负担。此时,本协议即告终止。如本文所指建造承包最终不由本当事人得标,本协议亦告终止。

(二十一)今后如对本协议有任何补充、修改,除为实施上述建造承包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目的。不应当认为在合伙各方之间已建立了任何合伙组织或永久的合伙关系,也不得因此而限制任何合伙人为其自身利益而开展其单独业务的权利。

(二十二)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准备向东道主提交最初报价书,各方均将按(二十五)款规定的责任,提交相应的费用估算书。各费用估算书均应得到对方合伙人的批准。合伙各方应对下述费用估算达成一致意见:基地建设维护费,设备购置保养费,工程管理费,保险

费,利息,证券抵押费,风险金(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港口阻塞用费,清算损失赔偿,特种运费和其他意外费用以及利润准备金)。准备报价书中各方所发生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如合伙各方对上述估算费用不能达成协议,则本协议及由此而建立的合伙企业将立即终止,此时,任何一个合伙方均不向对方承担任何义务。

(二十三)合伙各方将根据需要,对建造承包合同的最终条款、规定和条件,任命代表进行谈判。上述代表应以一致通过的方式通过决定或批准。当合伙各方代表不能就建造承包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达成协议时,则由甲方和乙方的董事会共同解决分歧。但如果甲方和乙方的董事会不能达成协议,则本协议和由此建立的合伙企业立即终止。此时,任何一个合伙方均不向对方承担任何义务。

(二十四)如果已就(二十二)、(二十三)款所指事项达成协议,则合伙各方将签发或以合伙企业名义签发与建造承包的投标、谈判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并签署承包合同本身。

(二十五)合伙各方在实施建造承包中各自的职责如下:

1.甲方应对下列事项充分负责:

(1)筹措全部必要的资金;

(2)选择、监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纳%国、某国和其他国家的全部应付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杂费;

(4)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地位,在下述事项中(略)适当而及时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适用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行事。

2.乙方应对下列事项充分负责:

(1)筹措一切必要的资金;

(2)选择、监督和批准所有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交纳, 和其他国家的全部应付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杂费;

(4)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地位,在下述事项中(略)适当而及时地按照建造承包合同中所有可适用的条款、规定和条件行事。

3.合营双方应对下列事项共同负责:基地建设和维护,实施建造承包所需设备的购进和保养,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筹措保险金,偿还债务,处理其他所有本款第1项和第2项未作专门规定的事项。本项规定的业务,通过合伙企业进行,费用和开支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如签署和执行建造承包合同之时(或完后),对其未作书面修改,则关于分配合伙双方职责的本款第1项、第2项将适用。

5.合伙人将分别向工程经理提交完成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工作的发票单据,单据的格式和时间应按工程经理的规定要求,并遵照建造承包合同中对有关工作的相应条款、规定和条件。未经双方代表事先书面同意,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工程经理不得仅根据上述单据支付款项。

(二十六)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即可终止合伙企业:

1.本协议中其他条款内列举的可能导致终止的事件;

2.合伙各方书面协定的终止合伙日期到来时。

(二十七)因建造承包、合伙企业或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将由合伙人提交到某市,按适用建筑业的国仲裁协会规则,推举三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最终解决。在可能情况下,该类纠纷不得影响或延误建造承包的实施。

一旦按上述规则发出仲裁通知书,即使一方当事人未派代表或未出庭,仲裁仍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该当事人不论其是否出庭或有无代表参加,均有同样的约束力。

仲裁员的裁决不得由任何法院代为上诉,也不得在任何法院内辩驳。如果任何一方仲裁当事人不得不去法院请求执行并捍卫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员的决议为终局裁决,对全部有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八)如本协议未另作规定,任何合伙人或其代表,在实施建造承包中所发生的、价格公平的实际开支,均应以工程经理批准的详细发票为凭予以报销,不得无理扣压工程经理已经批准的单据。

(二十九)如无其他规定,合伙各方向本合伙企业投资的全部款项和从建造承包及其他途径收到的全部款项,都应作为实施建造承包的信托基金。在建造承包彻底完成并由东道主接收工程前,在各合伙方的一切义务兑现或解除前,或将其适当部分规定为准备基金之前,均不得将该基金挪作他用。并且,上述准备基金未按规定目的使用时,亦应作为信托基金对待。对全体与建造承包直接有关的人员,应保存一笔适当的忠于职守奖金,并将此金额计入建设成本中。

合伙各方同意单独由其向______或其他人支付该方应付的费用。由______人或其他方面提出费用赔偿要求时,应由与其订有合同的合伙方单独偿还,合伙企业对此决无义务,除非合伙各方已在书面对此另有他议。

(三十)合伙各方同意,如果会造成本协议某当事人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或政策,则各合伙人均不以合伙企业或合伙对方的名义支付款项或签署文件。

(三十一)按本协议要求发出的一切通知书,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送,同时以航空挂号急件寄出副本,并要求回执。各方地址规定如下:发给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

发给合伙企业: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发给甲方和乙方,并附上述副本。应以收到电传或电报的较早之日为通知书的生效日,或以收到回执之日为生效日,无论如何,至迟以邮寄十日后为生效日。

(三十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对某些人、某些情况下的适用性,如果在不同程度上被认为无效,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以及该上述条款在其他情况下的适用性,仍不受到影响。

(三十三)为便于签署本协议,可以副本进行签署,每一副本经签署后即可当作原本。经签署的所有副本均应作为同一文件对待。

(三十四)本协议及由此组成的合伙企业,将以______法为依据,并依据该法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十五)本协议对各合伙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无益于任何其他人员、商行或公司。

兹证明:合伙各方已于本文开头之年、月、日签署,一经各方的高级职员代表合伙人签字,即可作为合伙证明书。各签字人均为合法任命的高级职员,均负有指定公职之责任,并已授权全权代为签署本协议,以约束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 篇四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企业名称:夕阳红养老院(普通合伙 )

经营地点: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007号

合伙期限:十年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人安度晚年。 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自愿退股协议书)

朱自恒 320322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806

唐文露 322333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906

何威 325366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706

侯帅 333234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1106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朱自恒

以货币出资五 万元,以 房屋作价出资十五万元,总认缴出资二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15 %。

首期实缴货币出资两万元及作价十五万元的房屋一套,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唐文露

以货币出资十五万元,以货车作价出资十五万元,总认缴出资三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25%。

首期实缴货币出资十万元及作价十万元的货车一辆,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3、合伙人:何威

以货币出资五十万元 ,占出资数额的 45 %。

首期实缴出资三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4、合伙人:侯帅

以货币出资二十万元, 占出资数额的15 %。

首期实缴出资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以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何威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9)修改合伙协议。

(10)新合伙人入伙。

其他事项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养老院投资合伙协议书养老院投资合伙协议书

(3)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以实缴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债务。

八、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后要进行清算。清算期间,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时,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与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违约人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各合伙人视损失大小协商决定。

十一、其他事项(1)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篇五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以及不同的调整方法对同一部宪法之下的法律体系内部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部分。部门法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表现形式。部门法与组成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有两种关系模式。部门法是以“对象———方法”作为划分依据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马克思说,法律关系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并以本源性社会关系为基础。本源性社会关系,是指在人的本质决定下的人类交往活动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①本源性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间或远或近地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某些社会关系具有相同的性质,形成了大小不等的类型化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上述每一大类社会关系的内部又可作更细密的划分。法律以本源性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基础,本源性社会关系的类型化决定了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群之间自然具有更紧密的内在联系,这便构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基础。不同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同法律部门的产生,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相对独立的作用。这也就是说,法律部门一般是以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的特殊性而获得独立性的。因此,法律的调整对象———本源性社会关系当然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但是,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必须采用相应的方法加以调整,每种社会关系(财产、家庭、劳动、管理、行政等)需要有它自己的调整手段(方法)。这些调整方法属于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地作用于社会关系(即作用的对象)的一定规则的组(群)。这同时也导致了使用某种特殊方法的法律部门的形成。因而,法律的调整方法(手段)是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根据。因调整方法而获得独立性的法律部门,以刑法为代表。刑法正是依主体承担法律后果的方式———刑罚,确立了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调整方法的特殊化需要,客观地决定了不同法律部门的存在及其界限。法律部门的划分直接作用于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进程。依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部门进行的分类和组合,亦在依据归纳———演绎的逻辑链条梳理着相关的法律制度,起着指示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的理性化和自觉化的作用。部门法的划分无疑对法官发现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它指引着法官发现法律的方向,为法官发现法律划定了大致的场所,并且决定了法律发现必须使用法律识别技术。

二、法律识别技术的逻辑路径

法律识别,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案件中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规范的认识过程。从一般意义上讲,识别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一个普遍现象,人们常常需要凭借一定的思想观念或分类标准把现象和事实归入一定的范畴以便更好地理解他们。

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渊源数量庞大、形成于不同的时间,体系结构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因此,法官必须进行识别,即找出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或问题与有关的法规整之间的本质联系,从而判定事实的性质,发现应该援用的最佳个案裁判规范,以恰当解决案件争议。识别的目的是对案件中的事实作法律定性,因此,定性必须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和依据。这表明,识别不仅仅是确定事实的性质,同时也是对与事实相匹配的法律规范的辨认、甄别、遴选和确定,二者一体两面,不可分离,没有后者,前者无法完成;没有前者,后者亦不发生。因此,识别的过程就是对事实与规范进行反复对比和权衡,德国法学家恩吉施称之为“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来回穿梭”,考夫曼称其为等置。等置是事实与规范相互关照的过程。具体而言,是要将事实一般化,将规范具体化。因为事实总是表现为个案,将事实一般化就是把个案向规范提升,看其是否存在规范中行为构成规定的要素,判断者在对事实的描述中总是联系到规范来选择事实,排除与规范无关的事实。而规范总是表现为一般,将规范具体化就是把规范向个案下延,看其是否能满足个案的要求。当然,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审视不是在平面上进行的,而是螺旋式向上发展的:行为构成与事实,并非一次并在同一诠释层次上相互决定,而是多次并分别在其他更高层次上相互决定。等置同时是将事实与规范不断拉拢、靠近的过程。德国学者齐佩利乌斯对此作了细致的描述,他说,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来回审视中,要不断地排斥不相干的事实、解释的可能性和规范:在开始常常存在一个大致的归并,它考虑的是值得检验的规范、解释的选择和事实情况的一个大范围。然后,不断缩小法官作出判断所凭借的可能的大前提,最后形成判断。②法学家们对等置过程的描述,揭示出法律识别的多层次性。通常,依照从个别事实到个案集合事实,③由法律意义循序渐进到裁判规范,法律识别可以分为三级:一是法律意义识别。即法官分析和判断有关案件中的生活事实是否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是否是法律问题。人类生活丰富多姿,社会关系芜杂多样,社会关系并非只有法律规范一种调整方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也参与其中。法律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类行为的规制方式,担负着维持社会秩序、安全和价值的核心任务,调整着社会关系的重要领域,道德和宗教则与法律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调整领域内发挥着作用。因此,并非所有的人类行为、社会关系都归由法律调整,并非所有的生活事实都具有法律意义,如礼拜仪式、恋爱约会、思想活动等都不具有法律意义。对案件进行法律意义识别是法官处理任何案件的首要步骤。在法律实务中,法官首先要做的便是查明生活事实是否属于法律处理的事务,如果属于,再看由何种部门法、何种制度来处理。④否则,法官即不负有解决案件纠纷,对案件事实作出评价的义务。法院对该类案件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则应该裁决驳回。二是部门法识别。是在前述识别案件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判断该案件事实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其所归属的部门法,以便寻找相应的个案裁判规范。“……把同一部宪法之下的法律体系的最大单元确定为部门法,其首要的目的就是便于人们在法律发现的时候,使用法律关系作为分析方法,对案件进行大致的归并,进行法律关系定性或者识别,来寻找相应的法律规定。⑤没有部门法的划分,面对层层叠叠的单行法规范,法官的法律发现就会无处着眼。如死亡这一案件事实,法官要区分死亡的性质。如果把该死亡识别为刑法方面的问题,就要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把该死亡识别为自然死亡,就只会涉及一些民事方面的问题。同一案件事实识别为不同的法律性质,归入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具有天壤之别,因为各部门法的调整手段差别很大。刑法关涉到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民法只关乎对财产损失和人身、人格伤害的物质救济以及精神慰籍。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只承担行政责任。部门法识别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关键性环节,但是,当一个案件被识别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之后,只是给案件的法律发现划定了大致的范围,对个案裁判规范的发现,还需要对案件进行具体法律定性,亦即对案件进行法律关系类型识别或者说是确定案由。三是类型识别。指法官遵循各部门法内部的某种划分标准,确定事实所属的类型,将其归入特定的类型当中。例如,某案件事实是物权问题还是债权问题,若是物权问题,那么是所有权问题、用益物权问题,还是担保物权问题,若为用益物权问题,则要具体确定是抵押权、质权还是留置权问题。各部门法内部的类型划分依据调整范围的不同层次顺次展开,有不同层次下的大、小类型之分。如民法,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领域区分,可以分为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大的类型。其中,债权关系又划分为契约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四种中等类型。契约之债又被划分为买卖、赠与、保险、服务、技术合同等等较小的类型。而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的最小类型识别的终极结果,就是找到或发现了与个案相互匹配的个案裁判规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关系类型识别的原理制定出来的,该《规定》将民事案件划分为十大类三十中类三百六十一小类。⑥依此,当法官将案件事实归入《案由规定》中的某个法律关系类型,也即具体案由中时,法官依此在民法内进行法律识别,也即为待决案件找出了具体的裁判依据。

三、超越部门法的法律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