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通知,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通知书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传员整理分享了3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一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果:多付11个月的工资 无固定期合同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解析:这里包括四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额外承担11个月的劳动报酬;四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总结:如果不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可能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并且在用工一年后劳动关系直接升级到无固定期限。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果:支付双倍工资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解析:主要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症状: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等)、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到位
后果:加付50%-100%应付金额的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条解析:对于用人单位的上述四类违法行为,法条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也是一条惩罚性的规定,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症状: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果: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解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有二类: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不得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再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法条作出规定在出现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为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1、未事先告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付。”
因此,在江苏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单方解除,也会面临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也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因此,在江苏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单方解除,仅为程序瑕疵,不作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事由。但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解除决定时,实体上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否则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
总结:一旦被确定为是违法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要面临相当于一般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www.xuanchuanyuan.com]益的有力保护。
综上可见,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增加了不少惩罚性规定,用人单位无论是在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注意。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二
2008年12月16日张华(化名)开始到某食品公司上班,担任销售主管。双方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为2011年12月15日。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前3个月工资2500元,另有700元补助;此后增至2750元,补助金额不变。
2009年6月30日,因公司原因张华停止工作。2009年7月7日某食品公司以报纸公告的形式向张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后张华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85.74元。
案件调查
张华2008年12月16日到某食品公司上班。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15日止,其中约定基本工资1200元,每月工资支付方式不定,现金支付时需由张华签字领取。根据2009年1月~6月张华的工资核算表显示,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200元、加班费、职务津贴构成,其中加班费共支付2200元,职务津贴为浮动不固定,每月平均工资为2666.67元,张华对此签字确认。
张华在职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为早8点半至晚6点,每周工作6天。该公司实行出勤打卡制度,但考勤卡中仅记载了到岗与离岗的时间。2009年6月30日张华停止工作。
公司的说法是,停止工作当日及同年公司分别向张华送达了人事令及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双方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与张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张华未签收。2009年7月7日某食品公司以报纸公告的形式向张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华并不认可公司的说法。他提出,公司虽向自己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双方并未就调换岗位一事进行协商,接到上述通知时公司已做出劝退处理。某食品公司虽对张华的说法予以否认,但也未能就协商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仲裁结果
某食品公司支付张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33.34元。
案件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某食品公司可以就变动岗位与张华协商,但因该公司所提供的人事令并无张华本人签字认可,不能证明双方对变更岗位已经协商,并且意见不一致,而该食品公司又无其他证据对自己的说法进行证明。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以报纸公告形式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当。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三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与非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解除,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因责任不明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依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却无法界定责任或责任不明;依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合同,却不依法区分刑事责任、强制措施与行政责任等。
因规章制度缺陷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但规章制度本身又不健全。
因无法举证解除劳动合同
包括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不能,违反规章制度举证不能,造成损失举证不能,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举证不能等等。
因不当适用法律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劳动者,如职业病患者、工伤员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连续工作15年以上员工等等。在特定时段内,企业不能适用无过错条款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构成违法。
因程序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只用口头通知员工,没有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送达程序不规范,这些都起不到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依据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漏洞,因此,企业应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规章制度一方面要内容合法,不得与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也不得与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亦不得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另一方面要程序合法,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通过公示方式告知全体员工。
强化企业日常管理
企业应该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从日常管理中注重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相应程序。例如,招录员工,必须明确员工本人是否接受招录条件等;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及时依法,且由员工本人签字;对企业的培训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奖惩记录等都需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注意及时收集员工的入职体检记录、劳动能力鉴定等书面材料;对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员工本人签字后,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等等。
规范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编制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给员工本人或成年直系亲属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二,事先征求工会意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应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并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要一并支付。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面的3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是由宣传员精心整理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